黨的二十大擘畫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鮮明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強調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法治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實現共同富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從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加快推進新時代新征程法院工作現代化建設,築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勢,為紮實推進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圖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進行的一場“一個人的法庭”,書記員是“機器人”,庭審現場僅有法官一人。原告在家中,被告在1200多千米開外的律師事務所,雙方靠智慧系統線上面對面。視覺中國供圖
一、把握“四個維度”,深刻認識以法院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共同富裕建設的重要意義
202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奮力推進政法工作現代化”,為法院工作現代化指明瞭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上,要切實增強以法院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共同富裕的責任感使命感。
從歷史維度看,共同富裕是法治建設的重大目標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我們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歸根結底是要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①中國共産黨成立一百多年來,始終把實現共同富裕作為初心使命的重要內容。法律是治國之重器,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取決於經濟基礎,又反過來對經濟基礎起促進作用。新中國成立後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市場規制、宏觀調控、社會保障的法律,在法治框架內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促進形成有利於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秩序,強化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司法保障工作。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可見,實現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目標任務,法治既為共同富裕建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秩序,也為共同富裕夯土壘基、保駕護航。
從價值維度看,法院工作現代化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黨的二十大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全面部署,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關係黨執政興國,關係人民幸福安康,關係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新時代新征程,人民群眾對共同富裕美好生活的追求不局限于物質生活層面,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要求日益增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樹立辯證思維和全局觀念,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②。社會主義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穩定最可靠的保障。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以“民之所向”為方向和標準,是對堅持人民立場、人民至上的生動表達和實踐詮釋。法院工作現代化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篇章,通過創造更高水準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切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同時,通過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把公平、公正、共用等價值傳導到國家治理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為實現共同富裕營造安全政治環境、穩定社會環境、公正法治環境、優質服務環境,這些都體現了共同富裕的內在要求。
從制度維度看,法院工作現代化與共同富裕制度建設相輔相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分配製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③司法作為一種公共産品,是可以創造和可供分配的“制度資源”之一。一方面,法院工作現代化意味著審判理念、審判機制、審判體系、審判管理等各方面現代化的全面推進,司法品質、效率、公信力的全面提升,法律制度供給能力的增強,必將成為共同富裕制度體系建設和提升人民生活水準的直接增量。另一方面,推動共同富裕的偉大實踐倒逼制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法治發展,為法院工作現代化提供了重大的歷史性機遇。要緊緊抓住這個歷史機遇,推動構建與共同富裕相適應的司法制度體系,提升制度效能。
從實踐維度看,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對法院工作現代化提出了鮮明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新時代新發展階段,作出我國現在“已經到了紮實推動共同富裕的歷史階段”的深刻論斷和“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為人民謀幸福的著力點”的重大決策部署,並賦予浙江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職責使命。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工作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浙江法院在紮實推進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中擔負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職責使命。我們要把握大戰略、大場景,立足新方位、大邏輯,加快推進法院工作現代化先行,堅持打擊與防範並舉、懲治與保護並重、辦案與服務並行,為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條件,為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提供保障,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供制度支援,在法治軌道上擔當使命、在發展賽道上保駕護航。
二、強化“六種意識”,以正確司法理念為指導服務保障共同富裕建設
黨的二十大報告在總結歷史經驗基礎上,提出並闡述了“兩個結合”“六個必須堅持”等推進黨的理論創新的科學方法。共同富裕汲取“平等”“自由”“共用”等現代法治理念,蘊含“公平正義”的法治核心價值,傳承弘揚“小康”“大同”“和諧”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這些都是現代化司法理念的源頭活水。理念是行動的先導,要在“兩個結合”“六個必須堅持”中學深悟透習近平法治思想,把共同富裕的本質特徵和實踐要求體現到司法理念中、落實到具體行動上,指導法院工作現代化沿著正確方向健康發展。具體要強化“六種意識”:
一是獨立不獨行、依靠不等靠。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證。黨的領導與共同富裕具有內在統一性,推進共同富裕,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包括司法工作在內的黨和國家事業各方面全過程。同時,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是我們黨的明確主張,是我國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司法活動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重要條件之一。把握好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辦案的關係,是司法服務保障共同富裕的一個必答題。在我國,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辦案具有高度統一性。一方面,要依靠黨的領導創造良好司法環境,按照規定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及時推動解決共同富裕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重大案件,把黨的領導優勢轉化為公正高效審判的效能優勢。另一方面,地方黨委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幹部,不能以黨委決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不能包辦、代替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作出處理;要堅持法治思維、堅守法治底線,決不能把“講政治”庸俗化,防止把“服從組織”變成“盲從領導”。
二是被動受理、主動服務。被動性是司法權的特徵之一,案件受理是被動的,不能主動攬案;審判必須依法,不能想當然擅斷。但如果對司法的被動性進行片面理解、刻板遵守,奉被動司法為圭臬,極度限縮審判職能範圍,濫用甚至誤用“誰主張誰舉證”、優勢證據等規則,對案件主要證據事實不盡責調查,無視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將會影響公平正義的真正實現。法院工作完全可以而且必須是能動的,在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需要法院發揮能動作用,主動追求和保障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在遵循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等原則基礎上,靈活運用主動調查、法官釋明、舉證責任分配等方法,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適用符合人民群眾感受的“內心法”。要主動融入大局、服務民生,注重做好婦女、老人、兒童、殘疾人、農村地區和農民群體等的法律服務,讓公平不因權力、金錢、地域的差距而打了折扣。同時,共同富裕不是“養懶漢”,要堅持保護弱勢群體但不保護懶人,對強行“啃老”、信訪訛詐、坐等救濟等行為堅決説不。
三是重程式不唯程式。共同富裕涉及起點公平、過程公平與結果公平,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等多對範疇。體現在法院工作中,就要求我們處理好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關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法律制度”。程式公正體現于辦案過程、實體公正體現于辦案結果,實體公正通過程式公正實現,程式公正以實體公正為重要衡量標準,兩者統一于公正司法的價值追求。司法實踐中,要重視程式公正,看到其作為“看得見的正義”的獨立價值,但又不能唯程式,堅決糾正由形式上的正義而導致實質上的不正義。要把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司法審判的目標導向,按照是否有利於查清案件真相、是否有利於定分止爭、是否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通過坐堂問案和巡迴審判相結合、當事人舉證和法官調查相結合,最大程度還原案件事實真相、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是堅持居中裁判、站穩人民立場。共同富裕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要求在發展過程中,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用。同時,中立性是司法權的特性之一,需要司法人員居中裁判、不偏不倚,這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應當看到,任何司法都是有價值立場的,我們堅持的中立性是人民性之下的中立性,不能將其理解為機械地服從法律、狹隘地保持中立。落實到法院工作中,就要求我們注重規則與價值相統一,既要堅持居中裁判,也要有鮮明的人民立場,“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這一面”,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著力提升司法品質效率,減少人民群眾為實現權利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物質成本、精神成本,在每一個工作環節都要把案結事了、服判息訴做到極致,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五是“和解”不“和稀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④,強調要“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確保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⑤。服務保障共同富裕,要求我們深刻認識司法工作應當且可以實現建立在共建共治共用之上的“共創共贏”,把司法工作所要實現的正義從“補償性”正義向“共贏型”正義轉向。為此,要更加注重運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以調促和,調解不成的,也要在司法裁判中弱化甚至消弭“勝訴方”與“敗訴方”的對立,努力讓勝敗皆服。同時,要把握好依法裁判的引領示範意義與勸和促調工作的關係,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在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不能以簡單“擺平事端”為目的開展調解,不能以犧牲法律原則為代價促進調解成功。人民法院作為司法裁判機關,要始終扛起正義之旗,注重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以正氣引領社會,以正氣昭示群眾,切實發揮司法的教育、評價、指引、示範功能。
六是“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⑥。共同富裕下,司法要發揮定分止爭、維護公正、促進和諧的作用,必然要求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基礎,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標,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統一于追求實質正義的司法實踐。辦理一個案件,不能僅限于案件本身的了結,還要考量案件蘊含的政治宣示意義、價值引導意義、社會教育意義,把法理情統一于個案裁判中,既要守住依法辦案的底線,又要回應共同富裕的需求和期待,讓司法裁判與民意同頻、與社情共振。
三、聚焦“三方面重點”,以高品質司法促進和保障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
第一,聚焦高品質發展這一首要任務,著力營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要實現共同富裕,但不是搞平均主義,而是要先把‘蛋糕’做大,然後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⑦。把“蛋糕”做大做優,高品質發展是前提和基礎。人民法院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以高品質司法營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供給與新安全格局、高品質發展、高品質生活相適應的高水準正義。
著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助推更高水準平安建設。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標和基本社會條件。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功能,依法嚴懲敵對勢力滲透、顛覆、破壞、分裂活動,堅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嚴懲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依法懲治食藥環、盜搶騙、電信網路詐騙等各類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以護航杭州亞運會等國之大事為契機,完善重大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民間糾紛不轉為惡性突發事件、個案糾紛不引發群體性聚集、經濟糾紛不向社會領域傳導、社會問題不演變為政治問題,把平安建設的防線織得更嚴密。
依法精準服務民營企業,助推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⑧。要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貫徹執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一視同仁、平等保護。堅持依法保護智慧財産權,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序規制智慧財産權權利濫用行為,著力解決舉證難、週期長、賠償低、成本高等突出問題。加強網際網路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虛擬財産交易等新領域新業態司法保護,完善網路治理規則,助力打造活力迸發的數字經濟生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化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完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加快涉外審判人才培育,服務高水準對外開放。
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助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推動共同富裕,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社會基礎,這就要求打造法治軌道上的有為政府。要秉持監督就是支援、支援就是監督的行政審判理念,持續深化府院良性互動,提升“關鍵少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公共治理。要在行政案件辦理中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理念,進一步完善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推進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建設,積極推動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行政機關先行化解、自行糾錯,尋求破解“官民矛盾”的最優解。
加強環境資源司法審判,助推全面建設美麗中國。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共同富裕下的高品質發展,必然是綠色發展。要堅定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保護修複製度,助力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依法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加強錢塘江、千島湖等重點流域跨區劃司法保護協作,服務生態環境區域協調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二,聚焦“以人民為中心”這一根本立場,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上,人民群眾期望矛盾糾紛能通過最少的流程、最短的時間、最優的服務得到解決。人民法院必須堅定站穩人民立場,大力推進司法領域當事人“一件事”整合改革,以“如我在訴”的意識,從當事人“一件事”去看法院的“一件案”,用最優品質、最高效率、最佳效果處理好案件,真正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落到實處。
堅持“流程最少”,打造綜合整合的“程式空轉”治理體系。將“案─件比”相關指標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強化立審執兼顧,全面提升矛盾糾紛“源頭解決”“實質解決”“一次性解決”“在我手上解決”成效;利用數字化手段推進精管智控,對條線、地區、法院、部門、個人等不同主體的數據進行自動抓取、實時生成、動態評估,建立辦案質效“精準畫像”,避免監管空白、實現整體智治,切實防止“程式空轉”。
堅持“用時最短”,打造全面提質增效的訴訟流程體系。嚴格貫徹落實立案登記制,完善有案不立、有訴不理的投訴、監督、懲處機制,切實解決拖延立案、“以調代立”等問題。深化審判輔助事務集約化改革,實現輔助事務從“線下到線上”“個人包乾向專人專崗”“人工檢查向智慧監管”轉變,推動辦案效率整體提高。開展長期未結案清理,打好清理長期未結案“去存量、防變數、控增量”組合拳,堅決防止不顧審判期限的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長審限,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
堅持“辦案最公”,打造權威規範的審判權運作體系。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落實落細黨組的領導責任、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責任、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責任、審判組織的法定職責,真正“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深化審判權運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全生命週期案件品質管控體系。深化司法公正評價體系改革,探索“司法公正線上”等應用,健全群眾訴求解決閉環機制,不斷提升司法審判工作質效和公信力。
堅持“服務最優”,打造普惠精準的司法服務體系。拓展“移動微法院”等具有引領性、變革性的服務手段,完善適老扶弱助殘訴訟機制,優化“陪同訴訟”“老年人權益律師保護團”等經驗做法,填平“數字鴻溝”,讓數字化改革成果更加普惠可及;完善“有信必復”來信辦理機制,推進建設申訴信訪智辦智治平臺,強化保障當事人救濟申訴權利,全面建設集約高效、便民利民、智慧精準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
堅持“體驗最好”,打造全程智慧的數字法院體系。深化總結“浙江全域數字法院”改革,推進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全國法院“一張網”建設,迭代升級一體化辦案辦公平臺,貫通上下流程對接,推動多跨數字協同;建強“法院大腦”主平臺,提升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實時響應和戰略管理能力,實現“一屏看全省、一網管全程”;建好司法大數據庫,推動數據共用全面貫通,優化審判管理服務、提高司法審判質效。
堅持“兌現最實”,打造實戰實效的執行工作體系。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構建橫向聯動、縱向貫通、協同高效的聯動協調機制,加強執行難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強化執行全流程質控監督,打造全過程協同自動化、全生命週期案件品質可視化、全流程廉政風險可防範、全方位司法責任可追溯的執行新模式。堅決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加大信用聯合懲戒力度,鞏固深化“自動履行為主、強制執行為輔”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
第三,聚焦“共建共治共用”這一實踐要求,以能動司法助推基層治理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健全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⑨。“共用”構成共同富裕背景走訪基層社會治理的必然特徵。新時代新征程,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放大共建共治共用效能,助推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
持續深化訴源治理。主動把法院調解工作融入黨委政府領導的社會治理大格局之中,完善“調解為主、訴訟斷後”的矛盾糾紛分層過濾機制;推動社會治理中心、信訪接待中心、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臺等各類解紛資源有機融合,壓實各社會綜治單位訴源治理工作責任,著力剝離法院訴前調解功能,法院主要協助做好糾紛分流、指導調解、訴訟裁判工作;做深做實“抓前端、治未病”,把訴調對接的“調”再向前延伸,尋求實現糾紛高效解決、法律關係和諧、道德價值引導等“共贏式”效果的最優化路徑,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大力建設“楓橋式人民法庭”。堅持“注重辦案”與“參與治理”並重,從“法庭內”向“法庭外”延伸,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多元解紛能力和訴訟服務水準。加強人民法庭與基層政法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的對接,廣泛開展巡迴審判、送法下鄉等工作,發揮人民法庭定分止爭、促進和諧、保一方穩定的專業性、權威性作用,更好融入基層治理體系、服務鄉村振興、助推共同富裕。深化推廣“共用法庭”,依託數字化手段,將司法服務載體和觸角延伸至社會治理最末端,打造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層陣地和一站式訴訟服務、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一站式基層治理的最小支點。
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在糾紛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方面的功能,敏于發現案件背後的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主動向有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類案發生。依託數字化手段,重塑司法建議全週期線上流轉機制,推動完善司法建議接收、辦理、反饋閉環機制,變“軟建議”為“硬約束”、變“化解矛盾”為“提前預防”,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
來源:民主與法制週刊 | 撰稿: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李佔國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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