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無證經營藥品、銷售禁售藥品……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4起藥品網路銷售典型案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處方藥銷售亂象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法治日報》記者連日來走訪或致電北京、河北、河南、廣東、湖南等地多家藥店發現,不需要醫生處方就可以直接買到處方藥的現象並不少見,其中不乏知名連鎖藥房。與此同時,在部分網上藥店沒有處方也可以買到處方藥,一些網際網路醫院甚至可以根據“患者”需求,迅速出具電子處方單。
處方藥,是為保證用藥安全,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需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處方藥具有依賴性易導致濫用,或具有毒性等潛在風險,患者自行服用並不安全。
受訪專家認為,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處方源真偽的審核,對處方源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完善關於處方源的法律法規。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可以採用二維碼識別功能做好線上處方的審查工作,同時完整保留交易記錄和交易證據,確保監管能夠追根溯源。
線下:
不用處方可買到處方藥
北京朝陽居民張旺(化名)前不久出現咳嗽、嗓子痛等症狀,他在網上搜索得知服用頭孢克肟有效,便前往小區附近一家連鎖藥房購買。藥房工作人員詢問他是否過敏,他回答不過敏後,對方將兩盒頭孢克肟賣給了他,其間並沒有登記他的個人資訊,也沒有查驗他是否有醫生開具的處方。
根據公開資料,頭孢克肟屬於處方藥,需憑藉紙質處方至藥店購買,如果沒有紙質處方,零售藥店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可憑電子處方進行銷售,藥店採取與醫療機構對接的方式,實行電腦聯網並通過資訊系統從醫療機構獲取電子處方,保障在用藥規範的同時,滿足群眾的購藥需求。
張旺的買藥經歷並非孤例。
記者近日以購買阿奇黴素、阿莫西林等藥品為由,走訪北京市朝陽區、海澱區多家藥店,發現不用處方就能買到處方藥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的藥店工作人員會口頭詢問記者是否吃過這些藥或者是否過敏,有的會先問一下有哪些症狀,有的會要求登記個人資訊,但鮮有人要求記者出示處方。
比如,在北京市海澱區學院南路某藥房,藥店工作人員詢問記者以前是否吃過這些藥品,得到肯定回復後,對方便直接給記者拿藥開單。當記者提出是否需要去開處方時,對方含糊稱“也可以”。
記者又致電河南、河北、廣東等地多家藥店,詢問沒有處方是否可以購買阿莫西林,均得到肯定回復,其中有3家藥店稱“可以線上上開具電子處方”,但當記者表示不想登記個人資訊時,對方稱“可以直接來店裏購買,不需要個人資訊”。
也有藥店對處方藥管理比較嚴格。同樣在北京市海澱區的另一家藥店,藥店工作人員在記者沒有出示處方時拒絕賣藥,並稱“如果以前吃過這藥,賣給你可能問題不大;沒吃過,萬一過敏怎麼辦”。此外,記者致電的湖南幾家藥店也表示,阿莫西林屬於處方藥,在門店購買必須登記身份資訊,同時出具紙質處方或者電子處方。
線上:
根據虛構病情開出處方
除了線下藥店,線上購買處方藥也存在不少亂象。連日來,記者對3家頭部網路售藥平臺進行觀察發現,這幾家平臺均不同程度存在無需醫院首診記錄,就可以根據記者虛構的病情出具電子處方的現象,還有平臺採用“先選購藥品,再因藥配方,甚至由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處方”的操作方式。
記者在某網路售藥平台下單處方藥磷酸奧司他韋顆粒後,平臺提示“請選擇線下已確診疾病”。記者在“疾病欄”隨機勾選了幾項,將“處方/病歷/檢查報告欄”空著,並確認“已確診此疾病並使用過該藥,且無過敏史、無相關禁忌症和不良反應”。很快,記者的購藥訂單通過了驗證。提交清單後,系統跳轉至問診版塊。
幾秒鐘後,平臺“醫師”接診並連續發來數條資訊,其中第一條強調“網際網路醫療只對復診用戶提供醫療服務”,後續幾條資訊均是確認記者有無過敏史或是否處於特殊時期。待記者回復“無”後,不到半分鐘,對方便發來一張電子處方單和購買連結。
在某售藥App上,記者諮詢客服能否購買10盒阿莫西林,對方回復稱“是要備用嗎”,得到確認資訊後,對方又向記者核實了個人資訊、非特殊人群和復診憑證遺失等資訊,最後表示“一張處方最多可以開2盒,我們開5張處方,您合併支付就行”。
家住湖南懷化的謝麗(化名)告訴記者,她曾在2020年初給她時年7歲的孩子線上下醫院開具過蒲地藍消炎口服液,當時醫生為其開具了處方。2023年10月,孩子再次出現相似症狀,她嘗試在某網路售藥平臺購買這款藥,她將3年前的處方上傳後,平臺“醫師”立即給她發來了購買連結。
北京居民楊木(化名)經常線上上購藥,讓他困惑的是,在螢幕後面接診的是不是真的執業醫師:“在平臺購買處方藥時,只要打字過去,對方就會在10秒鐘內回復,並且沒有給出任何專業意見。”有一次,他故意描述一些不是求購藥品適應症的情況,結果對方仍然很快開了處方。
有網際網路醫療行業人士介紹説,正規網際網路醫院,須有執業資格的醫生開具電子處方,電子處方上應該有醫生的簽名、網際網路醫院電子章。“不排除個別小型網際網路醫療平臺用人工智慧、機器人等工具自動生成處方。一些大型網際網路醫療平臺會用AI等輔助醫生問診,比如問病人幾歲、哪不舒服等,但是處方必須由醫生開具。”
在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勇看來,為了確保患者用藥安全,現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均明確規定,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藥方後,藥師要進行審核。
“現實中,一些平臺選擇‘AI開處方,客戶直接取藥’的模式,跳過傳統的處方開具、審核環節,把開方直接變成了‘賣藥’。這類行為嚴重違反我國藥品管理規定,也給患者用藥安全埋下了隱患。”鄧勇説。
風險:
患者用藥安全無法保障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症、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據業內人士介紹,我國的處方藥分為單軌制處方藥和雙軌制處方藥。前者是指只能憑醫師處方才能銷售的處方藥,主要指抗菌藥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類、喹諾酮類、抗結核等藥物;後者則指可以不憑醫師處方即可銷售的處方藥,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或病歷,藥師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藥銷售記錄》上。
而記者線上下藥店和線上售藥平臺諮詢的頭孢克肟、阿奇黴素和阿莫西林均屬於單軌制處方藥,需要醫生處方。
前述業內人士認為,處方藥如果不按規定售賣,就可能出現濫用問題,導致患者用藥安全無法保障,其風險在於“不安全、無效果”,延誤患者病情。如果患者因此出現嚴重用藥安全事故,責任方仍然是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藥店或平臺。
根據公開消息,四川成都警方近日查獲4名未成年人濫用右美沙芬。他們通過網路邀約,然後聚集在一起配合白酒口服右美沙芬,被民警發現時正手舞足蹈、精神亢奮,其中一人出現神志不清、喪失認知的狀況,被送醫急救。右美沙芬屬於處方藥,禁止通過網路零售,他們是通過網路灰色渠道和線下藥店違規購買。
監管:
追根溯源嚴格審查處方
實際上,為了杜絕處方藥銷售亂象,規範網售藥品環境,國家藥監局及多地監管部門持續發力,強化監管力度,推動藥品銷售良性發展。
2023年6月20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佈《關於規範處方藥網路銷售資訊展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繼2022年12月1日《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後,藥品監管部門的又一重要舉措。
《通知》要求,藥品網路銷售平臺/網站(含應用程式)首頁、平臺商家店舖主頁等,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資訊;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藥品説明書,頁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資訊。
地方監管部門積極跟進。
2023年10月,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山東省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強調“線上線下一致”原則,明確藥品網路銷售企業的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實際生産經營地址等應當與生産經營許可證內容一致;從事網路零售活動的,應當具備對應的線下實體門店,無實體門店不得通過網路銷售藥品。
同年10月31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北京市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網售處方藥除了要對購藥人資訊實行實名制管理之外,網站首頁、平臺商家店舖主頁等,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資訊,網售處方藥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
同年12月7日,天津市醫保局、天津市衛生健康委發佈《關於支援醫療聯合體內處方流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醫聯體內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處方流動的,應加強醫保電子憑證、人臉識別技術、“網際網路+視頻監控”等的應用,嚴格實名就醫診療和購藥管理;完善處方流動相關管理工作,推行處方點評制度,保障參保患者用藥安全。
受訪業內人士指出,這些政策顯示,網售處方藥得到了藥品監管層面的認可,線上線下的標準趨向統一,實現了處方藥品網路銷售的有據可依。但在具體實施中,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藥品零售企業對於相關規定的認知可能還存在差異,藥品展示能否真正做到線上線下統一也有待觀察。
“如果線上下門店,顧客點名要哪個藥品,店員可以把藥品拿給顧客看。如果平臺不展示處方藥包裝資訊,顧客無法確定藥品是不是想要的,會造成顧客購藥不便。”廣東某連鎖電商一位總監説,因此,對於藥品的展示規範不應當“一刀切”,建議消費者在網上購藥前可以有藥師諮詢環節,執業藥師可以根據顧客對病症的描述、歷史用藥情況或者首次開具的處方憑證,給顧客展示對應藥品,並指導顧客合理用藥。
在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看來,解決網售處方藥的安全問題,關鍵是通過技術手段確保處方的真實、合法。同時,要求經營者必須嚴格審查處方、憑處方銷售,網路交易平臺對於平臺內的經營者銷售處方藥要履行更多的管理義務。對於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需要審查醫師是否具有合法資質,處方是否由具備資質的醫師開具。
鄧勇認為,還應明確處方藥銷售責任承擔規則。目前,在網際網路診療過程中,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間的權責依然通過合同調整。對於多點執業的醫師來講,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醫療機構往往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合同約定“出具處方不當造成損害的,在醫療機構賠償後應主要由醫師負擔”,那麼醫療機構實質上就規避了損害責任的賠償風險,這有違權責應當對等的原則。
“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處方源真偽的審核,對處方源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完善關於處方源的法律法規。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可以採用二維碼識別功能做好線上處方的審查工作,同時完整保留交易記錄和交易證據,確保監管能夠追根溯源。”鄧勇説。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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