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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溫州蒼南縣安全生産百日攻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通報
發佈時間 | 2024-01-04 09:36:05    

   為切實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持續鞏固安全生産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體系化提升安全生産治理能力水準,確保蒼南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蒼南縣開展安全生産百日攻堅執法行動。根據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現通報近期查處的12起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0月12日,宜山鎮應急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溫州某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企業的生産經營場所未設置標誌明顯的出口、疏散通道。如遇險情,從業人員將無法第一時間辨識疏散通道與安全出口位置,存在安全生産隱患。

  經調查,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一、安全生産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十一)生産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類第五十九條一檔的規定,蒼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10000元、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2023年11月7日,金鄉鎮應急管理服務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溫州市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未設置標誌明顯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生産事故隱患。

  經調查,該企業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蒼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10000元、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2023年11月6日,馬站鎮應急管理服務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蒼南縣某某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企業實施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佔用、鎖閉、封堵情形的違法行為。經調查,該企業主要經營皮鞋、皮涼鞋、皮靴加工、製造、銷售,其一樓生産車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均未設有標誌明顯的標識,如遇險情,從業人員將無法第一時間辨識疏散通道與安全出口位置,存在安全生産隱患。

  該生産經營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 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蒼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10000元、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2023年12月12日,蒼南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通過視頻監控系統發現:溫州某某客運有限公司所有車輛浙CDXXXX大型普通客車于11月14日16時43 分,行經龍金大道東社路口,但通過浙江省聯網聯控系統查詢浙CD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11月14日0時00分至23時59分時段未有車輛衛星定位數據。

  溫州某某客運有限公司違反了《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第(六)項的規定,蒼南縣交通運輸局依法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2023年11月18日14時11分,巨野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屬魯RRXXXX/魯XXXXX挂重型半挂牽引車(6軸)行經G322(瑞友線)景寧、瑞安方向K66+97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車貨總品質71.9噸。

  該公司違反了《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 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蒼南縣交通運輸局依法作出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393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蒼南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通過公安卡口系統發現2023年11月21日13時13分,溫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浙CXXXXX/黑XXXXX挂重型半挂牽引車在靈龍大道蒼南縣人民醫院路段運輸大量的石料。2023年11月21日13時36分,該車行經靈龍大道與山海大道交叉口時,蒼南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後,引導該車至蒼南縣XXXX過磅服務站實施現場檢測,發現該車車貨總品質89.22噸。

  該公司違反了《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蒼南縣交通運輸局依法作出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1227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

  2023年11月28日,蒼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巡查時發現蒼南縣某餐飲店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沿浦鎮某街道實施加熱、摔砸、倒臥、曝曬燃氣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誌、漆色的違法行為。

  該餐飲店涉嫌違反《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鋻於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並積極配合調查,根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溫綜法發〔2023〕82號附件《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常見執法事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市政公用第30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2023年11月28日,蒼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巡查時發現李某某在蒼南縣靈溪鎮家裏將一個型號YSP35.5(15kg)的燃氣氣瓶倒臥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鋻於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現根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及其附件《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常見執法事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市政公用類第30號關於“加熱、摔砸、倒臥、曝曬燃氣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誌、漆色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2023年10月11日,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蒼南縣金鄉鎮工業區的溫州某某文具有限公司實施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員工蒙某某正在使用叉車(設備代碼:5110103412022W6203)裝卸貨物,該公司未能現場提供蒙某某的叉車作業證。

  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叉車作業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屬於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的違法行為。鋻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未産生較大社會危害後果,違法時間較短,在案件辦理期間主動配合調查,提供有關資料,主動承認錯誤。參照《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未取得叉車作業證的人員從事叉車作業並作出罰款人民幣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2023年10月08日8時,蒼南縣消防救援大隊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的蒼南縣某某餐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

  該餐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由於該單位不屬於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且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依據《浙江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一項之規定,屬於較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該餐飲店責令停産停業,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十一

  2023年10月25日,蒼南縣消防救援大隊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站南路的蒼南縣某某酒店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經調查,該公司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四)》第十項之規定,該單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十二

  2023年11月21日,蒼南縣消防救援大隊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錢庫鎮箱包小微型創業園的蒼南某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其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

  經調查,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四項之規定,非重點場所按標準應當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佔此類總數量的20%以下,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作的,屬於較輕違法情形 ,以上事實有《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李文靜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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