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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6種輕微違法行為將不予行政處罰!明年1月15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 | 2023-12-29 09:39:07    

   為進一步健全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機制,省民政廳近日印發《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將於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進行動態調整,新公佈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施行後,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同時廢止。

  對未納入清單的事項,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民政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作出是否行政處罰的決定,並適用《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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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辦法》明確,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違法情形、改正情況、危害後果等區別適用。

  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應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三項條件。

  ·違法行為輕微,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數額較小、違法行為影響區域和人群範圍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

  ·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及時終止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經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後,現場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的情形。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指違法行為尚未産生危害後果,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生産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後果。

  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應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輕微三項條件。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該違法行為在民政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尚無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記錄。

  ·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及時終止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經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後,現場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的情形。

  ·危害後果輕微,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較小、危害範圍較小、危害後果易於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

  《實施辦法》提出,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對照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情節、危害後果,嚴格把握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簽訂承諾書、口頭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違法行為人自覺守法。

  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辦案程式要求,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對於實名舉報、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應將案件辦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方面。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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