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工傷案件的頻發,讓社保洼地、工傷時間場所認定、協保內退人員工傷權益等矛盾爭議日漸凸顯。勞動者面對各種複雜的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外來務工人員明某在建築工地搬運鐵管時,不慎被掉落的木板砸傷,當地人社部門認定明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卻被用人公司以“工傷應當由公司註冊地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由,提出異議……
近年來,異地營業、異地用工、異地建設等情況屢見不鮮。隨著異地工傷案件的頻發,社保洼地、工傷時間場所認定、協保內退人員工傷權益等矛盾爭議日漸凸顯。勞動者面對各種複雜的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工人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社保洼地亟待解決
“明某的戶籍和用人單位某建築公司的註冊地均為山東省濰坊市,事發地則是青島某建築工地。雖然該建築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工傷認定應當由公司註冊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但是法院審理認為,青島某建築工地為該建築公司的實際生産經營地,明某在此發生工傷事故,青島人社部門具有工傷認定管轄權。”山東青大澤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傑説。
據張傑介紹,我國異地工傷主要分為勞務派遣、異地派駐和外來務工三種。“明某的案件是典型的勞務派遣模式,他們一般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購買了社會保險。發生工傷事故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以積極的態度解決,相對集中的爭議點是社保洼地。”張傑介紹,勞務派遣公司多為私人經營,他們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往往選擇社保繳費基數較低的城市註冊,將勞動者派往高收入地。一旦發生工傷,以公司註冊地還是工傷發生地標準賠償,成為這類工傷的爭議點。
職工小王的戶籍和用人單位註冊地均為河北邯鄲。在青島某國企車間發生事故,右小臂截肢,按照邯鄲市社保政策小王可獲得一次性賠付30萬元,而按照青島市社保政策,小王同車間的正式職工賠付標準為50萬元。為此,小王提出“應該以工作地工傷賠付標準賠償”的訴求。
“案件發生當年,對於這項爭議並沒有明確規定。”張傑説,考慮到小王只有20多歲,家庭負擔也很重,經過一年多的法律維權,從有利於保護弱勢群體這一角度出發,法院最終判決按照青島工傷賠付標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差額部分20萬元的賠償費用。
據了解,2015年,山東省人社廳出臺《關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通知》,針對社保洼地的問題,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且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在當地成立分支機構才能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但是該項政策目前尚未在全國普及。
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兜底
外來務工人員多為零散用工,通常缺少勞務合同、社會保險等基本保障,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個人權益很難保障。
山東臨沂人孫某在青島某環衛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暈倒,送往醫院以後搶救無效死亡,經青島市人社局認定屬於工傷事故。因為該環衛公司沒有為孫某繳納社保,遂由其承擔所有賠償共計37萬元。
“這家環衛公司提出上訴,提出孫某可能本身存在身體疾病,而且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應承擔全部賠償。”張傑説,孫某與環衛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且發病時正在工作,這些關鍵要素符合相關法律條例,所以該環衛公司理應承擔所有賠償。
執行過程中,該環衛公司為了逃避責任,將名下所有資産轉移,法院採取將法人列入失信名單等各種強制措施未果,最終通過向人社局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這一方式,將37萬元先行賠付給孫某親屬。
據青島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工傷保險基金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死亡之後的經濟補償問題。
“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賠付需要具備工傷賠償數額經生傚法律文書確認、已窮盡其他所有追索手段仍未獲得賠付的先決條件,同時申請先行賠付的項目也應當屬於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賠償範圍。”該負責人介紹,作為工傷賠償的兜底政策,當地人社部門先行賠付職工以後,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用人單位償還工傷賠付款項。
異地派駐人員須明確勞動規則
2022年,青島某國企中層幹部肖某被派往江蘇開拓市場,該公司為肖某分別提供了辦公和居住場所,因為需要經常外出考察市場和加班,肖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並不固定。
某工作日下午,調研結束的肖某回到住處整理資料,突發心臟疾病,因為身邊無人救治當場死亡,工傷認定一度陷入困境。
“這是異地派駐模式普遍存在的爭議點”,張傑説,此類派駐多為管理和中層人員,公司對於他們沒有相對明確的用工地點和時間約束,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很難界定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為用人單位及肖某親屬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人社部門認定肖某不屬於工傷事故,無法獲得相關賠償。針對此類派駐人員,張傑表示,用人單位應該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內容、時間、地點等細則,靈活駐外考勤形式,職工外出工作要通過微信、短信等可以留痕的方式向領導或同事報備,作為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張傑提醒,發生工傷事故以後,勞動者要在一年有效期內及時申報,一旦超出期限就無法通過勞動工傷程式維權,而是轉為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不僅需要判定責任過錯方,而且傷殘鑒定標準較為嚴苛,對於勞動者維權和賠付十分不利。
來源:工人日報 | 撰稿:張嬙 | 責編:盧橋輝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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