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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事關可燃氣體安全!5家企業被通報
發佈時間 | 2023-12-07 22:00:33    

  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嘉興市安全生産“雷霆四號”專項執法行動,近期針對該區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設備,在安裝、使用、檢測、維保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成立了檢查專班予以精準執法、重點檢查。其中有5家企業因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應裝未裝、年檢過保、擅自關閉、逾期未整改等嚴重違法行為被該局立案查處。

  案例一:嘉興某標牌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進行檢測案

  2023年11月27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屬地余新鎮嘉興某標牌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儲存危化品的中間倉庫設置的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已經超過檢測時間,執法人員當場開具執法文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並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擬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二:浙江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進行檢測案

  2023年11月27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屬地余新鎮浙江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儲存危化品的中間倉庫設置的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已經超過檢測時間,執法人員當場開具執法文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並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擬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三:嘉興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設備案

  2023年11月28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屬地七星街道嘉興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儲存危化品的中間倉庫未設置的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執法人員當場開具執法文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並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擬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四:嘉興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設備案

  2023年11月28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屬地七星街道嘉興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儲存危化品的中間倉庫未設置的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執法人員當場開具執法文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並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擬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五:嘉興某傳動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設備案

  2023年12月1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屬地大橋鎮嘉興某傳動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儲存危化品的中間倉庫4間中有2間未設置的可燃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執法人員當場開具執法文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並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擬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張嘉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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