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重大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威懾力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産警示教育,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範遏制生産安全事故發生,近期,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查處1起違規違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七都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對位於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吟州新村的工程現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尹某某1名施工人員正在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現場有一台電焊機,配有焊條、焊槍。經初步調查,尹某某係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操作證。經報鹿城區應急管理局後,同意于2023年10月8日批准立案調查。
查處依據及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構成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浙江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第二部分裁量細則一、安全生産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類第二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中【處罰檔次】一檔“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有3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檔“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以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決定對當事人尹某某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電氣焊割屬明火作業,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的危險,如果防範措施不到位,很容易發生爆炸、火災等事故,輕則造成財産損失,重則導致人員傷亡。因此,施工單位或個人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一定要嚴格防止違規電焊,要聘用有資質的電焊工人,並對電焊作業全過程嚴加監護。電焊工在電焊作業時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規定進行作業。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麻開拓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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