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陽10歲男童軒軒(化名)被大型犬撕咬受傷,全網關注。
11月4日,在事發地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羊石村某學校路口,三天時間過去,地面依然留有部分血跡。一旁,三三兩兩的村民聚集在一起,討論那只在村裏存在了三年的阿拉斯加犬為什麼會突然咬人,以及軒軒的救治情況。軒軒奶奶也在現場尋找目擊者,多方詢問事發時的狀況。
軒軒的多處撕裂傷,讓人觸目驚心,目前肇事的狗已被“處死”。極目新聞記者從軒軒家屬處了解到,4日上午11時許,軒軒已經從ICU轉至普通病房,另外養狗的人家于目前共打來了2萬元賠償款。此前,狗主人的家屬表示,他們肯定要承擔責任,但是家庭困難拿不出足夠的錢賠償。
哭喊的孩子
11月1日,週三,下午5點,學校正常放學。
十多分鐘後,在自家小賣部看店的李爹爹(化姓)突然聽到了有孩子在大聲哭喊。李爹爹循聲看過去,發現學校下坡處的小路上,村裏的那條大狗低頭趴在那。仔細看,狗子底下有人被壓住,頭部在來回擺動。
“有孩子被狗咬了!”七十多歲的李爹爹抄起一根木棍就跑了過去。此時,狗子趴在孩子身上,大嘴咬住了孩子的後腦勺。李爹爹本來想用木棍打擊狗頭,但又擔心會打到孩子,於是將棍子掄向了狗子的身體。
但打了數棍之後,狗子依然不鬆口。正當李爹爹準備喊人幫忙時,狗子終於放過了孩子,卻轉身朝李爹爹走來,“當時我嚇得連忙後退了幾步。”最終,李爹爹還是用棍子將狗子趕跑了。
事發地
此時,在出學校下坡處的另一家小商店外,軒軒的奶奶看到孩子哭著走了過來,頭上和肩膀上都有血跡,臉上也烏青。隨後軒軒的爺爺也趕了過來,看了傷口後,馬上叫了朋友的車,將軒軒緊急送往縣醫院。
11月4日下午,在羊石村,事發地還殘留有不少血跡。從事發地往山坡上走個二三十米,“Z”字形的坡,就是軒軒的學校,軒軒家裏租房開的小商店就在下坡的馬路旁。李爹爹説他有點耳背,他不清楚在他聽到孩子的呼喊之前,已經被狗撕咬了多久。
養了3年的阿拉斯加
“這狗有時碰到還是感覺有點怕,挺兇。”羊石村村民萬麗(化名)經常碰到這只大狗,雖然它此前一直沒咬過人,但因為體型龐大,萬麗還是不敢接近。
有村民説,這只大狗是只灰色毛髮的阿拉斯加。資料顯示,成年的阿拉斯加身高超過50釐米,體重在34-50公斤。且阿拉斯加1歲左右成年,2歲時身體和心智完全成熟。
據當地村民介紹,這只咬人的阿拉斯加已經在村裏養了有3年了。
“剛開始,狗子小的時候一直在家裏拴著,但是長大之後就經常出來了。”村民姜堰(化名)每天早晨和下午兩個時間點,都會看到狗子在外面閒逛。姜堰聽其家人説,狗子大了,關在家裏每天都叫喚,所以每天會找時間讓狗子出來遛遛。
村裏隨處可見的狗子
極目新聞記者多次撥打這條阿拉斯加主人的電話,一直未能接通。據村民介紹,狗主人不時會在外打工,家裏由其母親操持,每天要負責照看兩個小孫子。狗主人家的房子,與軒軒家開的小商店隔088縣道相望,算是斜對門。
極目新聞記者從知情人處了解到,1日咬人事件發生後,2日晚當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來到狗主人家裏向其家屬做工作,最後在地下室將這條狗打死後處理了。
知情人稱,狗主人很喜歡這條狗,狗子傷了人然後被處理了,他心裏並不好受。狗主人的家屬也表示,無論狗子是什麼原因咬人,他們對孩子受傷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因為家裏環境不好,目前拿不出更多的錢賠償。
右耳軟骨部分缺失
軒軒出事當天,其父母連夜借車從深圳開車趕回邵陽,接著轉院來到長沙。這些天,軒軒的父母一直在湖南省兒童醫院神經外科的重症監護室外等候孩子的消息。
據軒軒家屬介紹,2日當天,孩子的手術整整進行了7個小時,還將在ICU住多久醫生也無法確定,每天都面臨著數千元的費用。在2日送來1萬元醫療費後,狗主人家于4日再次打款1萬元賠償。目前,軒軒的醫療費已經累積到4萬元。
4日晚,軒軒家屬稱,當天上午11時許,軒軒已經從ICU轉至普通病房,暫時無法自己進食,需要喂食。由於頭後枕、右耳和右肩膀受傷,軒軒只能以左側臥的方式躺著。另外,家屬可以明顯看見軒軒的耳朵缺了一塊。
此前,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軒軒的受傷部位主要在頭部和上肢,以外傷為主。
重症監護室外
對於軒軒的傷勢,湖北地區某三甲醫院骨科主任醫師陳醫生看過照片後表示,孩子的頭後枕、右耳和右肩部均為嚴重的撕裂傷。特別是頭後枕的傷口,疑似已經深到了顱骨附近。右肩受傷的不僅僅是皮膚,明顯可見有下層肌肉撕裂的情況。“我比較擔心的是他那只受傷的耳朵。”根據陳醫生的經驗,人體耳朵由軟骨支撐,如果耳朵的傷口感染,軟骨容易壞死,最終會發展成“塌耳朵”。
極目新聞記者也從軒軒家屬處了解到,軒軒右耳的軟骨已經缺失部分,後續需要進行多次手術進行修復。
在陳醫生從業數十年中,因貓狗撕咬導致的這種撕裂傷極其少見。不過陳醫生表示,如果這種外傷沒有傷及神經,治療及時的話,不會留下後遺症。
養狗者需承擔民事賠償
對於該“狗咬人”事件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極目新聞記者致電當地兩級政府及公安部門,截至發稿,均未獲得明確回應。
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三慧認為,從該案來看,養狗人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能證明是被侵權人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另外,《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説,如果飼養的狗屬於當地法律法規禁止飼養的狗,則飼養人需要承擔絕對無過錯責任,只要飼養人的狗對他人造成傷害,則必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不屬於禁養範圍,則還會考慮受害人是否有過失情況。
袁三慧認為,在一定條件下,飼養人也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是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飼養人的狗造成他人重傷的,依據《刑法》第235條,可能對飼養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如果飼養人對狗的管理處於一種放任的狀態,且威脅到了公共場所的安全,則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極目新聞 | 撰稿:沈外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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