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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懸法律利劍,溫州豐門街道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為安全生産“保駕護航”
發佈時間 | 2023-10-24 21:14:10    

  為紮實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溫州市鹿城區豐門街道持續曝光立案處罰企業名單,對同類隱患問題反覆出現、屢禁不止的單位,堅決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做到曝光一批、懲處一批、提升一批,不斷夯實企業安全生産基礎,提高本質安全水準。統計顯示,截止10月24日,豐門街道執法部門共立案查處安全生産各類違法行為35起。

  無特種作業操作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企業名稱

  

溫州市鹿城區豐門某某模具加工店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溫州市鹿城區豐門彭某某刀模加工店

溫州市鹿城區某某刀模加工廠

溫州市鹿城區呂某某刀模加工場

溫州市鹿城區豐門李某某刀模廠

溫州市鹿城區某某刀模加工廠

  未安全生産教育與培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産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企業名稱

  

溫州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溫州某某鞋材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夢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韓某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鹿城區豐門某某鞋楦廠

溫州市某某奧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溫州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鳥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未開啟安全設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企業名稱名稱

  

溫州某某季鞋業有限公司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溫州某某玖柒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某某殼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露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市某某足有限公司

溫州市鹿城區豐門某某鞋面加工廠

溫州市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未設置安全生産警示標誌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處罰企業名稱

  

溫州市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溫州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溫州某某茨鞋業有限公司

  未維護保養檢測安全設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企業名稱

  

溫州某某兔鞋業有限公司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溫州市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未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處罰企業名稱

  

溫州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企業名稱

  

溫州某某鞋業有限公司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溫州市鹿城區豐門某某鞋面加工廠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王盈盈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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