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重大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威懾力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産警示教育,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範遏制生産安全事故發生,近期,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查處1起違規違法案例。
基本案情
七都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對位於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吟州村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非水性漆的油墨倉庫的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處於關閉狀態。經初步調查,該公司涉嫌存在關閉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行為。經報鹿城區應急管理局後,同意于批准立案調查。
查處依據及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産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浙江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第二部分裁量細則一、安全生産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八)安全設備類第四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中【處罰檔次】一檔“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涉及1處的”及【裁量幅度】一檔“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決定對當事人某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是監測非水性漆的油墨倉庫的第一道“防火牆”,可以監測可燃濃度氣體的濃度,保證企業生産經營的安全性。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麻開拓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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