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孕不育的夫妻來説,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兒女,已成為他們唯一的希望。在與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當事人的丈夫因病去世,妻子堅持進行胚胎移植手術,醫院是否有權拒絕呢?
基本案情
王某與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某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治療。經多次治療後,雙方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間簽署了《夫精冷凍知情同意書》、《自願接受輔助生殖技術承諾書》、《胚胎冷凍知情同意書》等醫療服務合同,自願要求在柳州市某醫院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接受輔助生殖技術治療。
在醫院為他們夫妻培養成功凍囊胚12個,並準備胚胎移植手術的過程中,王某丈夫因病去世。
之後,王某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合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醫院認為,王某的丈夫因死亡無法簽署後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所需要的各類文件,無法明確是否進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必備程式無法完成,以及因王某的丈夫去世,王某屬於單身婦女的範疇,按相關規章文件中規定的“不得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為由,醫院拒絕繼續為王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王某認為,丈夫在世時,明確表示了對生育子女的渴望,並且在醫院實施了相關手術,醫院也為他們夫婦培育並冷凍了胚胎。他們夫婦與醫院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丈夫的去世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繼續履行,所以,王某將柳州市某醫院起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案件焦點
手術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以及醫患雙方之間的相關醫療服務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
法院審理
這起民事糾紛案件的案由有些特殊,與平常所見到的民事糾紛案件不太一樣。雖然這起涉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的糾紛,是因為喪偶妻子繼續要求進行胚胎移植手術而醫院拒絕所引起的,但是本質上,這起案件是一起醫療服務合同案。
要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法院就必須理清王某丈夫死亡後,王某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以及醫患雙方之間的相關醫療服務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的問題。
王某夫婦是合法夫妻,他們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收養子女,王某夫婦想要進行生育不違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並不是簡單的一次醫療服務就能達成,是需要進行多次、長時間、多階段的醫療服務。
王某的丈夫是在醫院進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過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屬於喪偶妻子,並不屬於相關規章中所指的單身婦女。
所以,醫院以相關規章文件中規定不得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為理由拒絕給王某做胚胎移植手術是不成立的。
王某的丈夫已經去世,但後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需要簽署的各种醫療文件,王某丈夫確實也簽不了字。那這樣王某還可以繼續做胚胎移植手術嗎?
這需要梳理王某丈夫的意願。
王某、王某丈夫與醫院簽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合同的最終目的是生育子女。醫院在進行每一步的治療活動前都需要王某夫婦共同簽字同意,但是這一簽字行為並不影響醫療服務合同的整體性。
王某丈夫雖然已經死亡,但綜合整個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來看,王某丈夫在生前進行的每一階段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均進行了簽字,王某請求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她進行胚胎移植手術,既是王某夫婦真實意思的反映,也具備可履行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和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以及第一千零九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規定。
法院判決
法院依法判決柳州市某醫院繼續履行與王某之間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合同,為王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法官寄語
王某經歷了丈夫去世的痛苦後,經過慎重的考慮仍然繼續願意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生育二人的子女,這樣的行為不僅符合公眾普遍認同的傳統觀念和人之常情,也沒有違背法律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現行法律的規定。王某的訴求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我們都知道“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實這句話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不能脫離人類共同的道德情感。如果執法者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的條文,卻不能尊重和呵護人們共同的道德情感,那就違背了立法的精神和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
作為一名人民法官,在辦理這個案件時,在充分考慮了醫學技術服務民生“軟”著落的基礎上,依法保障維護了喪偶妻子生育的權利。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廣西高院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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