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將社會治安管理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圍,將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機制和做法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對治安管理處罰程式予以優化、完善,旨在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相對於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此次修訂草案作出多處修改,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等。草案還進一步完善處罰措施和幅度,包括推進治安管理處罰與調解相銜接、建立認錯認罰從寬制度、適當提高罰款幅度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是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二是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三是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
據了解,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05年制定,2012年進行了修改。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治安出現很多新情況,治安管理工作面臨很多新問題,為更好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需要,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項目。
來源:新華社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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