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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轉發網帖判賠10萬元?法院公開細節
發佈時間 | 2023-08-14 08:53:21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一起關於“網路大V”發表不實言論侵犯公眾人物名譽權的糾紛,引發關注。

  據了解,法院認定“網路大V”周某某侵害了公眾人物陳某的名譽權,判決被告周某某通過涉案網路平臺賬號公開發佈道歉信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並向原告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0萬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轉發不實資訊獲讚近66萬次

  據央視新聞報道,涉案網路平臺賬號共有近486萬名粉絲,在平臺內被認證為“2020十大影響力娛樂大V”“知名娛樂博主”。被告周某某為該賬號的實名註冊者和實際使用者。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臺開設的賬號搬運、轉載了一篇關於陳某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文章,當日即引發6300多次轉載、2.2萬餘條評論及近66萬次點讚,涉案話題一度登上當日該平臺熱搜榜,引發網友高度關注與討論。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周某某未經任何核實發佈虛假不實資訊,造謠、抹黑原告,對原告名譽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由於原告為公眾人物,該種影響對其名譽權的損害更為嚴重,原告陳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周某某辯稱,其僅是轉載、搬運網路文章,併發表了猜測性的言論,對該事件始終持中立態度,主觀上不具有侵權故意,客觀上不存在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為,不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法院: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陳某作為公眾人物,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和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方面負有容忍義務,但涉案博文內容的真實性缺乏客觀依據,超出輿論監督合理範圍。

  被告周某某為引導話題走向、吸引流量,通過其“網路大V”賬號發佈文章,同時利用加帶討論話題的方式進一步傳播、擴散言論,卻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存在主觀過錯。

  涉案博文短時間內在網路上引發高度關注,受眾人數多、影響範圍廣,足以導致原告的個人聲譽及社會評價降低,致使原告名譽權受損。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為不屬於普通網路用戶的非盈利性轉發行為,而應當認定為利用網路關注度及影響力傳播虛假資訊、引流吸粉、以謠謀利的惡意行銷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陳某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周某某通過涉案網路平臺賬號公開發佈道歉信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並向原告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0萬元。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也不是虛假、負面資訊的“溫床”

  法院提醒,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虛假、負面資訊的“溫床”,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論的表達和評價基於客觀事實是言論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線。

  發言者影響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論失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越嚴重。對於擁有一定影響力的“網路大V”,其公共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後果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相較于普通民眾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更應審慎使用其影響力,注意發言的邊界,恪守法律底線。

  8月13日,原告陳某轉發相關報道以及網友評論

  據了解,為整治自媒體亂象,中央網信辦再出新規,從強化資質認證、加強謠言治理、規範賬號運營等13個方面入手,要求網站平臺壓實資訊內容管理主體責任,以常態化管理制度機制,推動形成良好網路輿論生態。

  新京報發文稱,在這起訴訟中,周某抗辯的一個理由是,“文章為轉載搬運,是猜測性言論,不存在誹謗”。這是一種誤解。影響力越大,責任越大。同樣,作為“大V”,在網路上的影響力更大,理應負有更高的核實注意義務,不能毫無底線地“轉載搬運”。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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