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徵求《瑞安市人才房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詳細指出了瑞安市人才房票的實施細則,包含人才房票定義、人才房票申請對象、人才房票發放金額、人才房票使用時效、人才房票辦理流程等內容。這也是繼今年5月鹿城區發佈人才房票補貼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後,溫州又一個政策跟進縣市。
以下為最值得關注的重點資訊:
申請對象:溫州A-F類人才及瑞安“菁英人才”入選者
(1)本市戶籍,經認定溫州市人才分類目錄 ABCDEF類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計劃入選者。
(2)全職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且已與在瑞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工作合同、已在瑞用人單位為主體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其中F2、F3類為2019年6月11日以後首次在瑞全職工作(含創辦企業)並首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正常繳費的人才。
(3)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溫州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其中F類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計劃入選者均要求“無住房”。
注意,以上人才房票申請對象的設置條件須同時具備。
票面金額:人才房票金額最低20萬、最高800萬
分別向A、B、C、D、E、F1、F2、F3類人才發放800萬元、160萬元、130 萬元、100 萬元、6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人才房票。
其中非“無住房”的E類人才只可購買政府房源;BCDEF類人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按80%比例享受房票金額。
抵扣金額:不高於所購住房房款的50%
人才房票當年有效,使用時間以實際簽訂購房合同協議書為準。人才房票抵扣金額不高於所購住房房款的50%,不得套現,提現、轉讓、贈與等。
若夫妻雙方均滿足申領條件的,需同時申領使用。其中一方按規定標準全額享受,另一方按規定標準的50%享受,雙方人才房票抵扣總額不得高於所購住房房款50%。
産許可權制:10年內不得上市流通、辦理抵押貸款
人才住房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10年內實行産權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週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於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人才住房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滿10年的,購房人可申請解除産權行政限制。不動産登記部門憑市住建部門出具的函件予以限制、解除。
來源: | 撰稿: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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