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浙江全省生産總值增長6.8%,高於全國平均1.3個百分點。截至7月27日,全省累計完成為市場主體減負1828億元。
近日,浙江省減負辦、省經信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助力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實施方案》,進一步推動減負降本,力爭2023年為市場主體減負2500億元以上。
《實施方案》明確了以下18條重點任務↓↓
進一步落實惠企助企政策舉措,持續推動國家、省級穩經濟所有政策措施和接續政策落地
落實稅費支援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繼續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對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分別實施5%、10%的增值稅加計抵減,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將符合條件行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並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延續實施減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續執行減半徵收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繼續減免新能源汽車車購稅、車船稅,不徵電動汽車消費稅。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
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繼續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執行期限:長期。
繼續不徵電動汽車消費稅,執行期限:長期。
繼續按現行規定實施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執行期限:長期。
繼續實施減徵“六稅兩費”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繼續對煤炭實施稅率為零的進口暫定稅率,執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政策
對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從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個人費率仍分別按0.5%執行。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3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實施此項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繼續落實緩減工會經費政策。企業撥繳上級工會經費緩減20%,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加強煤電油氣運等生産要素保障。引導煤、電價格在合理區間內市場化聯動,加大對轉供電不合理加價的監督檢查力度。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增強煤電及風光機組並網發電能力,加強售電市場監管,強化第三週期輸配電價執行,推動實現2023年企業電價低於2022年目標。
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施階段性電價優惠。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電力用戶,不分攤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費;電力現貨市場運作時,不參與成本補償費用分攤,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能量費用中作等額扣除。
對低壓中小企業電力接入工程實施優惠政策。對全省用電設備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業採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計量裝置及以上工程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執行期限:長期。
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推進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持續深化管道燃氣扁平化、規模化改革,鼓勵上下游直接交易,完善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採購成本聯動機制。
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繼續實施集裝箱運輸車輛優惠政策。對合法裝載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落實高速公路通行費六五折優惠政策。執行期限:長期。
繼續實施國資路段貨車優惠政策。省屬及市、縣(市、區)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使用浙江省發行ETC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通行費實行八五折優惠政策(不再疊加九五折優惠)。執行期限:長期。
繼續實施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全國統一的《鮮活農産品品種目錄》內産品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執行時間:長期。
繼續實施國資路段客車優惠政策。省屬及市、縣(市、區)屬國有全資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使用ETC車載裝置的3類、4類客車通行費實行階段性八五折優惠(不再疊加九五折優惠),執行期限: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加強對企業融資支援。持續加強信貸資金服務保障,繼續實行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加大續貸支援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資金週轉壓力。
繼續發揮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資金支援作用。落實落細降準、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農支小再貸款政策工具,執行期限:長期。對地方法人銀行按普惠小微貸款餘額增量的1%提供資金支援,激勵金融機構擴大普惠小微貸款投放,執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持續做好首貸戶拓展行動。持續推進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融資破難、首貸戶拓展行動,深化“貸款碼”推廣應用。執行期限:長期。
繼續落實降低支付服務手續費政策。降低銀行賬戶服務、人民幣轉賬匯款、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執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挂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挂失費,執行期限:長期。
用好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連續貸+靈活貸”貸款模式,對符合續貸條件的企業,做到應續盡續。執行期限:長期。
降低企業其他成本
繼續執行降低部分涉企收費政策。延續執行按現行標準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藥品再註冊費政策,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3年3月1日起,降低醫療器械註冊收費,其中首次第二類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費調整到46011元/品種,變更註冊費調整到15405元/品種,延續註冊費調整到15288元/品種。
繼續減免檢驗檢測費用。減半收取餐飲住宿業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等檢驗檢測費用。鼓勵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産品品質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為其他行業企業以非營利方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深化産融合作,發揮産融合作平臺作用。
推動防範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
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加強拖欠投訴受理處理,提升工作效率。強化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等事項監管。嚴格執行《政府投資條例》,從源頭預防拖欠問題發生。
持續推動保函(保險)替代保證金
繼續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海關稅收、旅遊服務品質、訴訟保全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推進投標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線上辦理。
推動“8+4”政策落實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能快則快、能早則早原則,分類推動各項財政惠企資金直達快享,提升涉企資金兌付便利度,加快推動“8+4”政策落地。
進一步完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探索開展涉企收費常態化治理
完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落實和優化現行涉企收費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持續完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促進涉企收費依法合規,探索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
開展涉企違規收費整治專項行動“回頭看”
持續鞏固涉企違規收費整治專項行動成果,圍繞2022年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回頭看”,對水電氣、行業協會商會、地方財經、交通物流、行政審批仲介、金融等重點領域仍然存在的違規收費行為,加大督導檢查和懲戒力度,保持查處涉企違規收費的高壓態勢。
進一步推動規範涉企行政許可及其仲介服務事項,完善清單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清單管理制度
完善投資項目審批仲介服務清單,逐步推動全省行政審批仲介服務改革。凡未納入清單的仲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依照法定程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對企業反映突出的重復檢驗檢測事項要進一步推動精簡合併,鼓勵跨部門、跨地區互認和共用結果。規範涉企行政許可事項、權責事項等的事項名稱和服務標準,健全告知承諾審批模式,同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進一步優化調整涉企監督檢查事項,加快推動實施跨部門綜合監管
推行柔性執法
各地各部門要廣泛運用釋法説理、警示勸誡以及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和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健全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推行首次違法預警提示、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等方式,開展包容審慎執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按有關規定細化、量化並向社會公佈行政處罰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動態更新行政執法裁量基準。
加快“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質拓面
推動日常監管方式向“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進一步轉變,常態化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既做到應查必查,又要防止多頭重復檢查增加企業負擔。
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
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對需實施跨部門綜合監管的重點事項進行梳理,通過“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對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和動態更新。根據跨部門綜合監管對象的屬性和風險特點,積極探索符合行業監管需要的信用監管模式,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在配置監管資源、防範化解風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進一步推動規範涉企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事項, 完善相關清單管理制度
規範涉企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事項清單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格控制以企業為評選或創建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數量,嚴格按照批准事項建立項目目錄,不得在目錄範圍以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堅持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逐步實現全省創建示範活動項目的動態管理,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式。進一步優化改進涉企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指標體系和評選評比過程,通過刪減非必要性指標進一步實現指標“瘦身”,充分利用資訊化等技術手段,優化材料獲取、報送、測評等環節,避免大範圍索要臺賬資料、重痕不重效、反覆調整標準、多次分級交叉驗收、勞民傷財等問題。
進一步推動企業“最多報一次”改革工作
推動涉企報表“最多報一次”改革
積極推動企業“最多報一次”改革,聚焦“7+1”部門,不斷精簡報表指標數量,歸併填報系統,深化推進嘉興、安吉、鄞州試點,減輕企業填報負擔。推進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推進落實國家“多報合一”工作要求,探索拓展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領域。
法律法規和其他文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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