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觸犯刑法的那一刻,董某追悔莫及。
董某在地鐵站偶遇一名陌生男子,在他的“推銷”下辦了一張銀行卡,並開通網銀,其後連同綁定的手機卡一起賣給了這名男子。此後一週時間內,轉入董某名下銀行卡的電信詐騙資金,就達55萬餘元。
通過“賣卡”,董某賺了500元,雖獲利不多,但他已觸犯了刑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這一罪名主要指向電信網路犯罪的重要“幫兇”,具體行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幫信罪”條款出臺後,曾一度處於沉寂狀態。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買賣電話卡和銀行卡、幫助提款轉賬等犯罪行為137人。而到了2022年,這一數字已飆升到13萬。“幫信罪”已成為繼危險駕駛罪、盜竊罪之後,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
幫信犯罪案件為何多發
犯罪的幫助行為通常作為共同犯罪進行打擊,將其單獨定為一種罪名進行打擊的較為少見。確立“幫信罪”的考量,主要是基於電信網路詐騙案頻發以及幫信行為不同於傳統共同犯罪的特點。
縱觀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鏈條,從養號買號、惡意註冊到詐騙網站搭建、公民個人資訊出售,再到實際實施詐騙、開卡取錢,每一環都有幫助行為的“用武之處”。其中最為多發的,是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為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套現、取現的工具,佔起訴總數的80%以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欒廣萍介紹,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收到贓款時為了確保安全,需要“跑分”洗錢,把錢洗白再轉到自己的賬戶。在跑分的過程中,就需要大量借助他人的銀行卡。在買賣銀行卡、電話卡這一環節,出現了“卡農—卡商—卡頭”的組織模式。
所謂“卡農”,是提供賬號、手機號的人,處於犯罪鏈條的底端,與上游間隔多個層級,實際並不直接參與詐騙、賭博等犯罪,因而又被稱為“工具人”。“卡商”則通過各種渠道在全國各地收購銀行卡。贓款到賬後,他們通過網購、轉賬、證券、虛擬貨幣等方式,把錢迅速分流到多個二級銀行卡裏,再從二級卡分流到三級卡。整個鏈條長而複雜,很難追溯至真正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犯罪分子。“幫信行為割裂了資訊網路犯罪分子與被害人的聯繫,阻礙了偵破工作開展與涉案財物追回,危害性極大。”欒廣萍説。
難以追溯的犯罪鏈條,加之上游電信網路犯罪者多在境外建立基地,難以抓獲,已到案的幫信行為人往往無法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處理。為了避免無法定罪,以“幫信罪”作為兜底罪名,就成了斬斷鏈條、打擊此類犯罪的一條治理思路。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路犯罪解釋》”)。時任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網際網路犯罪分工相當細化,逐步形成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這是網路犯罪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司法解釋對“幫信罪”設置較低入罪門檻,有助於實現對網路犯罪的全鏈條懲治。
2020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範圍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簡稱“兩卡”)違法犯罪。幫信罪案件數量由此快速上升。
涉案人員低齡化現象突出
非法交易的“兩卡”,被認為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賴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需加以集中打擊。但“幫信罪”案件激增背後,也反映出不少值得關注的社會治理問題。
廣東職業技術學院德育處教師張軍和,最近收到了一條來自教育部門的工作提醒,該校所在地區有2名學生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協助詐騙分子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被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張軍和隨之將資訊發送到全校學生微信群和家長群中,確保每個學生知悉這種行為的風險與嚴重性。
2022年7月,最高檢曾發佈報告分析,涉案人員中第一類值得高度關注的,即是在校學生。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專家郭開元分析,網路空間過度傳播的消費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價值觀念,對青少年的生活態度産生了不良影響。在校學生辨別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弱,在面對升學、就業、婚戀等問題時,經濟壓力大,想賺“快錢”的心理明顯,認為銀行卡、電話卡的租用或出賣幾乎是“躺著賺錢”。“幫忙辦一張卡賺三五百塊,感覺就像開卡送一個‘小禮品’,不會想到已經觸犯刑法。”一位在校學生對記者説。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學生甚至由最初賺取佣金的“工具人”,演變為拉攏、招募、組織下線的“牽頭人”。
南京一所高校的學生周某,被他人誘惑後賣掉了自己的銀行卡。其上線稱卡越多越賺錢,可以按走賬金額給好處費,於是周某就把身邊同學拉入其中。他找同學趙某、蔡某“幫忙”各自辦了10張銀行卡、1張電話卡。整個過程中趙某、蔡某分別拿到了500元、550元的“報酬”。
檢察官在辦案中還發現,有的招聘市場特別是網路招聘平臺對招聘企業資質、發佈招工資訊等缺乏嚴格審查和管理,導致不少學生因為虛假、違法招聘廣告,陷入犯罪分子設計的“幫信罪”陷阱。有的學校對學生就業指導、教育管理不到位,對實習單位審核不嚴,導致部分學生在實習兼職過程中受騙。
除在校學生外,最高檢報告指出,從幫信犯罪起訴人員年齡看,低齡化現象突出,30歲以下的佔64.8%,18至22歲的佔23.7%。“幫信罪”是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輕罪,但由於有了犯罪記錄,這些觸犯刑法的年輕人,無疑會在將來的社會生活中面臨沉重的隱性成本。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這類主觀惡性較小的“工具人”,是一大難題。
2021年10月,上述周某、趙某和蔡某三人的案件從警方移送到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當時對幫信罪的政策總基調趨嚴,但三人是在校大學生,特別是趙某、蔡某屬於受矇騙辦卡,本著對在校學生“懲戒與教育結合”的精神,檢方沒有直接起訴,而是進行了類案研究。
2022年3月,這個案子出現了轉機。“兩高一部”印發《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問題適用的會議紀要》,明確要求注重寬以濟嚴,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特別是其中被脅迫或矇騙出售本人名下“兩卡”,違法所得、涉案數額較少且認罪認罰的,以教育、挽救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確保社會效果良好。
最終,檢方對蔡某、趙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是因為情節輕微,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綜合全案情節,符合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法律規定,對他們人生的消極影響將減少到最低的程度。”承辦檢察官説。
積極應對輕罪微罪增多的挑戰
“幫信罪”多發,更深層次的背景是犯罪結構的變化。
2020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1999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年均下降4.8%;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佔比從45.4%降至21.3%。與此同時,新類型犯罪增多,危險駕駛罪取代盜竊罪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增長19.4倍,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增長34.6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增長56.6倍。
面對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許多新風險和新型犯罪,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至今,罪名從 412個增加到483個,其中多為輕罪微罪。著名刑法學家儲槐植認為,我國刑事法網的進一步嚴密以及輕微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上升,是我國刑法結構從“厲而不嚴”到“嚴而不厲”發展、轉變過程中呈現的具體現象。
社會治理的配套機制,是否做好了應對輕罪微罪的準備?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太雲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改革,都會牽涉與其相關的制度改革問題。倘若僅對制度的主體部分進行重構,而不考慮對相關或配套制度改革的話,將帶來一系列制度間的“排異”反應。
“‘幫信罪’作為輕罪的典型代表,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成為‘口袋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劉艷紅認為,應採用實質出罪的方式,意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定為犯罪,避免打擊範圍過大。她指出,泛化的打擊模式不僅無法實現犯罪預防機能,反而會浪費並分散司法資源,導致有更大社會危害性的網路犯罪行為的擴張。
劉艷紅建議,面對“幫信罪”所處的複雜環境,需根據客觀處境的不同調整刑法規制模式。而這種優化處理後的模式,可以供其他類型的輕罪治理進行參照。
“幫信罪”案件大幅上升後,司法機關先後發佈多次司法解釋,對入罪標準進行更加明確的指導和限定。2022年12月1日,反電信網路詐騙法通過,更多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防控責任。針對幫信行為,該法設置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銜接,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行為人,不再由刑法進行處罰。
“當前,許多國家都面臨大量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難題。”黃太雲表示,一個複雜社會問題的解決,有賴於深入剖析動因,綜合施策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一些輕罪微罪所反映出的社會問題,主要由複雜的社會、經濟、文化、倫理道德等多方面原因引起,而這些都在刑罰的管轄之外。
來源:光明日報 | 撰稿:陳慧娟 羅夢瑤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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