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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了社保=簽了勞動合同?兩者不能等同,這麼做要賠雙倍工資
發佈時間 | 2023-07-11 09:46:37    

  前不久,崔先生與同事發生矛盾憤而離職,離職時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後者依法支付雙倍工資。公司認為,已給崔先生繳納社保,等同於簽訂勞動合同。這一説法對嗎?

  近日,經杭州市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這起糾紛有了結果。

  今年1月29日,崔先生入職杭州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入職後,公司與他口頭約定了工資。6月27日,崔先生在工作中和業務組長髮生分歧,一氣之下提出辭職。

  結算工資時,崔先生提出:自己在職期間,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應向其支付雙倍工資。這一要求遭到公司拒絕,崔先生當日便向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7月3日,鋻於雙方都有調解意願,仲裁委展開了調解。

  約談中,公司堅稱,已為崔先生繳納社保,就是對雙方勞動關係的確認,應視作已簽訂勞動合同,故不同意向崔先生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員據理釋法,表示公司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依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是兩個法律概念、兩項法定義務,互不影響。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繳納社保的事實雖然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不能據此推定雙方已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公司應當向崔先生支付雙倍工資。

  公司辯解,由於崔先生入職時,正逢春節後剛上班,事情多,加之崔先生又是熟人介紹,事情一忙就耽誤了簽合同。崔先生既然懂法,卻沒有及時提醒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負有責任。

  仲裁員指出,崔先生在職期間,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事實。至於公司提出的崔先生沒有履行提醒責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據此免責,還是要為自己工作疏忽犯下的錯誤“買單”。

  最終,在仲裁員的宣教下,該公司承認了錯誤並賠禮道歉,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來源:潮新聞    | 撰稿:王乃召 通訊員 范春娣 唐學基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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