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提了,我這個心裏受不了”,操著一口濃重雲南方言的趙某某回憶時泣不成聲。
1996年6月,趙某某被其丈夫的四弟田永明強姦,後被其持刀故意殺害(未遂),田永明被判9年。減刑出獄後他心懷不滿,2002年11月再次持刀到大嫂趙某某家泄憤,並將同村見義勇為的村民劉銘富用刀刺死,又追上趙某某連刺數刀後逃跑,經傷情鑒定趙某某達輕傷。
田永明從此開啟了長達20年的逃亡人生,2022年2月在長沙縣一齣租房內被抓獲。一審判決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田永明對一審判決不服已上訴。
對於死緩的判決結果,劉銘富兒子劉亮剛陷入了自我懷疑,又想到因父親見義勇為而獲得生還可能的趙某某,20年來未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一審判決後也沒有主動聯繫他。今年5月,劉亮剛決定將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趙某某,訴至法院索賠132萬餘元,華寧縣人民法院現已立案。
小學二年級便輟學的趙某某在採訪中重復著她的不解:既是被害人,又是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被索賠民事補償合法嗎?
強姦、故意殺人未遂,獲刑9年
“那時候如果地裏沒活,我爸經常開著貨車去外地拉煤”,趙某某的小兒子田先生向中國新聞週刊説。對於四叔田永明的記憶他很模糊,“那時候我還在上小學,沒怎麼接觸過他,但是在我眼裏他特別討厭,我特別恨他。”
時間回到1996年,田永明強姦大嫂後,因怕事情敗露丟了臉面,第一次對大嫂産生殺念。
雲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陽煤礦結賬,其嫂趙某某不備之機,潛入趙家躲藏,待趙某某睡下後闖入其住處,不顧其拒絕反抗,持刀威脅,對其實施了強姦。
事情敗露後,田永明産生與趙某某同歸於盡之惡念,同年7月7日上午8時許,田永明回到自家豬廄樓上,攜帶事先藏放的緬刀和跳刀各一把,竄到其嫂趙某某家,揚言要把她殺掉,被他人及時勸阻,殺人未遂。
1995年初的一天晚上,田永明獲知其兄田某某(趙某某丈夫)等人盜竊華寧縣煙草公司紅岩煙點薄膜一事。經商量後,田永明將藏放于其兄田某某家的薄膜約十五卷移到自家藏放,後將其所偷盜薄膜拉出村外,轉拾到其兄田某某車上,由其兄拉到盤溪銷贓。
華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強姦婦女,構成強姦罪;其姦情敗露後,主觀上産生了殺死其嫂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由於其意志外的原因,殺人未逞,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盜竊所得(此前之事),而幫助轉移藏放、銷贓,其行為構成了窩贓罪,犯罪後有檢舉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窩贓罪可從輕處罰。
據判決書,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事發第二天,趙某某便帶著兩個兒子去了爺爺奶奶家,在田先生的印象中,爺爺奶奶當時罵了田永明兩句,“我爸回家後很生氣,説家醜不可外揚,讓田永明跪在我媽面前,讓我爸發泄一下。田永明當時是有對象的,辯稱事發時在對象家,根本沒強姦過我媽,讓我爸不服就去告。我爸報了警,田永明就被帶走了。後來我爸也因偷盜薄膜被判了五年,服刑期間都是我媽種地養活我和哥哥。”
復仇大嫂卻刺死見義勇為者
一審被判死緩
2002年7月,田永明減刑出獄,卻成了趙某某和劉銘富兩家人的噩夢。
據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田永明刑滿釋放後心懷不滿,于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華寧縣青龍鎮趙某某家欲找趙泄憤,趙發現後從臥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趕,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進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致劉失血性休克死亡。後田永明追上其嫂,用刀連刺數刀,致趙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後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後即逃離現場。被害人趙某某的傷情經鑒定達輕傷。
劉銘富兒子劉亮剛向中國新聞週刊回憶,那時他上初二,因與家裏賭氣,離家出走去外地打工,住在親戚家。親戚得知父親出事後,連夜送他回家,路上沒説發生什麼事,“我一路都在想,父親是不是知道我在親戚家想讓我回家,一路還在盤算怎麼跟父親理論。”
“我進村看見父親躺在上山背柴的架子上,蓋著被子,感覺天都塌了”。劉亮剛説,村民們本來要送父親去縣城搶救,村裏距離縣城有三十多公里,車程45分鐘至1小時,父親還沒上車就去世了。
後來劉亮剛從村民口中得知,發生兇殺案時,父親剛好從地裏幹活回來,路過聽到有人喊“救命”,父親就衝過去制止。
與劉亮剛事發時不在村裏不同,當時正讀小學二年級的趙某某小兒子田先生,下晚自習後目睹了部分細節。
田先生説,父親因偷盜刑滿釋放後,一直和母親種地為生。事發時他正在上晚自習,當晚犁地工具壞了,父親就去找人修,因天色還早,父親就與村民下了兩盤棋,“田永明還去了我爸下棋的地方,看到他坐在那,才去的我家實施報復。”
趙某某向中國新聞週刊回憶,因為兒子下晚自習後還要回家,所以家中大門一般不上鎖。“我當時已經睡了,臥室門上的小鎖我就按下去了,田永明發現把我臥室門把手扭爛也沒能進去,就轉而去敲臥室的玻璃。我聽到‘哐’的一聲,嚇得穿著內衣內褲就開始跑,跑到家裏大門處我就看到了劉銘富。我向他求救,當時我兩隻手已經被捅了,劉銘富就説‘咋了整咋個整’,我就聽到那兩句,我根本不知道後來劉銘富被殺了。”
田先生稱,母親當時被嚇壞了不敢跑遠,她跑到門邊,劉銘富在家門口站著,田永明讓他走開,劉銘富説不讓,後來就被田永明捅了兩刀。“我媽説看見劉銘富時她慌了不知道怎麼辦,想著有人阻攔兇手就不會繼續殺人了,劉銘富被捅時,和我媽一個在門外一個在門裏,門就是靠近公路的圍墻門,田永明捅完劉銘富又去捅我媽,我媽一邊叫一邊喊。”
奶奶家與田先生家隔著一條馬路,聽到兒媳呼喊,奶奶趕忙出來拉開田永明,並叫母親快跑,母親就往外婆家方向跑了。田先生説,外婆家離他就讀的小學很近,下了晚自習聽到同學叫他趕緊回家,看到母親渾身是血坐在外婆家。後來父親趕到外婆家,找了一床小毯子把母親抱上車,送往華寧縣醫院救治。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田永明供述辯解稱,因其大嫂趙某某此前誣陷他強姦,他被判刑,其減刑釋放後心裏不滿,想找趙某某把事情説清楚。于案發當晚持兩把刀潛入趙某某家,被趙某某發現,趙某某跑到大門外時遇到路過的劉銘富,遂向劉銘富求救,他拿著殺豬刀指著劉銘富讓其不要多管並走開,隨後趙某某為逃跑先後兩次將劉銘富推向他時,他的刀剛好兩次都刺中了劉銘富。案發後,他逃離現場,從田裏、山裏潛逃,坐車到昆明,先後在廣東、江西、湖南等地打工直至被抓獲。
玉溪中院認為,田永明及辯護人所提劉銘富係趙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刀上致死,該行為係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屍檢結果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係刑罰執行完畢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據判決書,玉溪中院一審判決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對於判決結果,趙某某表示並不滿意。她説,兩次庭審他們從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諒解材料,田永明害了她和劉銘富兩個家庭,還逃亡了20年,她無法接受死緩判決。“我丈夫也是這個態度,他説四弟這個錯不是一回兩回錯,不可能因為兄弟關係想讓他減刑,只想四弟被判死刑。”
被追授“見義勇為”稱號
劉亮剛説,父親遇難前是村幹部,印象裏對外人比對家人都好,為村裏修通了自來水和第一條農業公路。
劉銘富遇難後,村民們幫他撰寫了見義勇為《申請書》。據劉亮剛提供給中國新聞週刊的一份有紅岩村村委會蓋章,並有49名村民代表簽名的見義勇為《申請書》:華寧縣青龍鎮紅岩村民委員會紅岩村副組長劉銘富,為人民生命安全與持刀歹徒奮力拼搏不幸英勇犧牲,申請給予劉銘富記以“見義勇為”光榮稱號。
2004年12月,劉銘富被雲南省政府授予“雲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據雲南見義勇為網,劉銘富為阻止田永明對趙某某行兇,被兇狠的田永明用鋒利的長刀朝身上猛刺三刀,刺中左手臂外側、右肩鎖關節、右鎖骨中段,貫通背部,傷及胸腔、動脈、右肺,當即死亡。儘管趙某某後來也被田永明刺中七刀,但在劉銘富勸阻下贏得時間獲救了,劉銘富卻獻出寶貴的生命。
或許是受了父親影響,劉亮剛説,他在見義勇為事情上從未含糊過,他參加公益活動,給山區小學捐物資等。
劉亮剛提到,在2013年5月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關愛見義勇為英雄雲南行活動現場,他當場將兩萬元慰問金捐給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父親遇難後我只能輟學外出打工,現在最困難的時候已經過去了,捐錢是希望能幫到像我當年一樣困難的人。”
一審判決後,劉亮剛對自己堅守了20多年的見義勇為原則沒了答案。“我父親這個案子判決結果是這樣,讓想見義勇為和已經見義勇為的人,為還是不為?我們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是站出來還是不站?”
除了判決讓劉亮剛無法接受外,他想到20年來,從未得到田永明和趙某某任何賠償及補償。劉亮剛説,印象中只有事發第7天時,趙某某丈夫到家中探望並表示感激,送了2瓶罐頭和3包糖,還曾去地裏幫忙幹了一天活,除此之外,未收到任何來自趙某某家的經濟補償,一審判決後,趙某某家也沒有主動聯繫過他。
對於劉亮剛的説法,趙某某並不認同,她稱自己在劉銘富母親生病時給了300元,也曾告訴劉銘富妻子願意承擔其子女的學費。
今年5月,劉亮剛決定對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趙某某提起民事訴訟,目前華寧縣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民事起訴狀顯示,劉銘富見義勇為被害時年僅36歲,被害後家庭負擔都落在劉銘富妻子一人身上。被告趙某某作為劉銘富用生命為代價保護的對象,其係劉銘富本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應該對劉銘富的死進行經濟補償,尤其在行兇人無力賠償而受益人又具有相應經濟能力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趙某某支付劉銘富見義勇為的補償金132萬餘元。
面對突然被告,趙某某感到很驚訝,她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如果劉亮剛願意協商,可以給予部分經濟補償,自己不是忘恩負義的人,“但他們卻用起訴我這種方式,我也是受害者,這種雙重打擊我受不了。”
“我們也受到了傷害,我們錯在哪?”趙某某兒子田先生對此也表達了疑惑。
對於民事起訴狀提到的相應經濟能力,趙某某回應稱,現在主要的收入來源是種橘子樹,收成好的時候,一年可以賺20萬,收成不好也可能虧本,上百萬的補償金對她而言也很難償還。
向見義勇為受益人索賠,合法嗎?
“補償金不是我起訴她的主要目的”,劉亮剛表示,如果想要向趙某某要補償金,早在20年前就會提出要求,然而其從未向她提過任何補償要求,“現在對趙某某提起民事訴訟,主要是為還‘田永明案’一個公道。”
刑辯律師、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現代理劉銘富近親屬刑事和民事訴訟案件。
劉文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田永明案”二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案件正在審理中。因劉銘富近親屬一審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期間依法不能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只規定了被害人有權申請抗訴,未規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申請抗訴。
對於向同為被害者的趙某某提起民事訴訟,劉文華解釋,目前劉亮剛沒有從田永明處獲得任何賠償,或許潛逃20年其確實無經濟賠償能力,所以只能找受益人補償。如果在田永明處獲得賠償,沒必要再找受益人,因為第一責任人還是田永明。“趙某某畢竟是見義勇為的被保護者,從情理道義角度也應該補償。”
情理之外,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定的補償義務?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劉競元,向中國新聞週刊從民法角度分析了受益人補償問題。
劉競元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在見義勇為過程中,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遭受損害者,若有侵權行為人且能夠賠償的情況下,受益人可以補償,也可以不補償;但若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為了使利益能夠得到平衡,鼓勵保護他人的善舉,受益人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該補償不以結果論,即便受益人仍有損害也不影響。例如,某人跳水救人,即便未能成功,也不影響救助人對被救助人的補償請求權。
具體到本案,被救助者也就是受益人,雖然未能逃脫傷害,在侵權行為人無力賠償時,並不影響其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責任。
劉競元強調,受益人也無過錯,其承擔的僅是適當的補償責任,不一定能夠完全填補損害,這也是受益人與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的地方。“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能進一步鼓勵他人‘見義’而‘勇為’,形成有助於相幫互助的社會風尚。”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 撰稿:趙雨萌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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