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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車路上出事故乘客車主同受傷 要賠嗎?怎麼賠?誰來賠?
發佈時間 | 2023-05-23 09:21:35    

  “我付了你50元,怎麼不算收費?”“法官,我真的‘冤枉’,這50元是他在我家超市消費的金額,不是車費。就算是車費,我也無利可圖。”調解過程中,小張與小李激烈爭論。

  在一起拼車受傷案中,乘客小張、車主小李、保險公司三方對賠償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拼車過程中受傷,到底該不該賠?近日,龍遊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案情回顧:

  小張、小李係同村村民。去年3月15日,兩人一起前往縣城辦事,商量後決定拼車出行,由小李開車。

  小張于4月16日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給小李50元。當日返程途中,小李因違反禁令標誌指示駕駛與第三人發生碰撞,負事故全部責任,兩每人平均不同程度受傷。

  送醫後,醫生建議小張住院,但被小張拒絕。但20余天后,他出現腹部脹痛、頭暈、嘔吐,診斷為遲發性脾破裂,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小張遂向龍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及保險公司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共計45余萬元。

  法官收到案件後,認為兩人出於同村情誼合乘,組織雙方調解。

  小張認為,自己支付了50元車費,小李屬於有償載客,在駕駛過程中未遵守交通規則致人受傷,小李與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小李收費搭乘小張,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故拒絕賠付商業險部分。

  小李則主張,當日無償搭乘小張,小張受傷後未遵醫囑住院治療是導致其構成傷殘的主要原因,故應由小張承擔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三方各執一詞,調解不歡而散。

  龍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小李的載客行為是否營利,以及小張對損失有無過錯。

  事故發生後,雖然小張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小李50元,但該筆轉賬與共同出行時間相隔一個月,且紅包備註、聊天記錄均未標注款項用途,難以認定款項性質。即便認可該筆款項係車費,根據實際出行50公里的距離和雙方口頭約定,該筆費用實為雙方分攤出行的成本,小李難以從這50元中獲利,無法認定小李存在盈利目的,亦不能認定小李從事營運,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小李因違反禁令標誌指示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是導致小張受傷的直接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張在事故發生後拒絕住院,未按醫囑定期復查,導致傷情未及時發現,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小李賠償小張各類損失共計26余萬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小張50000元。

  法官説法:

  拼車、搭車可以降低出行成本,但也面臨著許多風險和隱患,若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承擔,需要根據是否營利、各自過錯程度以及是否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等方面綜合認定。

  如出於情誼或善意免費搭乘乘客,在此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乘客受傷,根據民法典,除非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如搭乘過程中收取部分費用,但收費目的在於分攤出行成本,收費金額不高,並非為了營利,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時的責任劃分以及後續行為,結合各自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承擔比例。如未經相關部門許可,將非營運車輛用以從事營運活動,改變車輛的用途和性質,導致車輛危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因此拒賠,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也隨之提高。

  無論是車主還是乘客,在拼車、搭車出行前,都應對車輛狀況、面臨風險等方面有全面、清晰的認識,謹慎駕駛、安全出行。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許梅 通訊員 舒詩晗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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