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小區單元樓低層業主阻止加裝電梯施工的案件,判決被告鄧某等業主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阻撓小區加裝電梯的施工。(4月12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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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在很多城市裏,六七層以下的老舊樓房一般沒有安裝電梯。但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大幅改善和提高,不少居民對自己的居住條件也隨之越來越高,其中,“加裝電梯”的呼聲最高,許多小區居民把“老樓加梯”列入了“辦事議程”,甚至是“辦事日程”。
但由於同住一幢樓的住戶對各自利益考慮的分歧,“老樓加梯”往往難以達成共識,經常遭遇“一戶反對,全樓擱淺”的困局。據了解,反對者往往是低層住戶,其理由不外乎是因為低層住戶不用乘坐電梯、影響採光、電梯噪音大、佔用樓道空間等原因。客觀地講,站在低層住戶的角度來看,其提出反對加裝電梯的理由確實很實際。但僅僅因為低層住戶有意見,提出反對,就讓眾多高層住戶嚮往的“老樓加梯”擱淺,這顯然也是一種不合理。
根據《物權法》第76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很顯然,老舊樓房“加裝電梯”就屬於該條法律規定。
再説,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措施。以本案為例。本案中對加裝電梯的表決、審批符合法律規定,且從預加裝電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業主的房屋位置等現場情況來看,電梯的加裝不會對低層住戶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低層住戶阻擾“加梯”敗訴,這也是屬於依法判決,並沒有“誤判”。可以説,低層住戶阻擾“老樓加梯”被判敗訴,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同時,這也給今後發生類似阻擾老樓加梯糾紛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判例”。
當然,破解“老樓加梯”難題,除了需要“法律出面”之外,還需從“情理”和“利益”兩方面上入手。一方面,從“情理”上來説,大家同住一幢樓,低頭不見抬頭見,和睦的鄰里關係是最重要的。如果鄰里之間僅僅為了“老樓加梯”的分歧而鬧出一大堆的矛盾和糾紛,顯然是不明智的選擇。因此,要從鄰里“情”入手,對反對者進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説情”,使反對者從“情理”的角度同意並支援“老樓加梯”。另一方面,從“利益”上來説,也是非常需要的。“加裝電梯”對低層住戶而言,顯然是“弊大於利”,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在加裝電梯時要考慮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比如採取永久免繳物業管理費,或拿出一部分電梯使用費給予補貼等,讓低層住戶也能從“老樓加梯”中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從而同意並支援“老樓加梯”。如此多措並舉,就一定能更好地化解“老樓加梯”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從而讓低層住戶阻擾“加梯”不再成為一道常態。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廖衛芳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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