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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高薪工作全職帶娃卻遇“喪偶式”育兒,離婚時家務勞動怎麼補償?
發佈時間 | 2023-03-20 09:02:27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介紹了一起“喪偶式”育兒引發的離婚經濟補償案件。

  法院介紹: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2年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王先生決定辭職創業。由於公司主要業務在外省市,王先生與宋女士長期兩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兒子。宋女士為了更好地陪伴兒子,只能辭去高薪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孩子、操持所有家務。隨著兒子逐漸長大,王先生也沒有改變一年只回來兩次的習慣,“喪偶式”的育兒方式讓宋女士身心俱疲。

  與王先生協商未果後,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先生離婚,兒子由宋女士撫養,撫養費依法給付,夫妻共同財産依法分割。同時,宋女士認為自己長期以來獨自帶孩子、操持家務,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離婚經濟補償人民幣20萬元。

  王先生在庭審中表示,創業以來確實對家庭關心較少,承認宋女士承擔了所有家務勞動,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但因為受疫情影響公司經營早就陷入困境,不同意另行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

  經法官釋法明理並耐心調解後,王先生與宋女士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及撫養費、探望權進行了明確約定,並就夫妻共同財産進行了分割。在此基礎上,王先生自願支付宋女士離婚經濟補償10萬元。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是我們通俗所稱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由於我國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務勞務補償制度本質上也可以説是對婚姻中婦女權益的保護。

  該制度在已經廢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規定,但適用前提是夫妻財産約定分別制,導致該制度的實際適用範圍極其狹窄,不為大多數人所知。《民法典》刪除了這個前提,為家務補償制度的適用掃清了障礙,讓家務勞動的價值得到了更多關注。

  行使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注意事項:

  1.提出請求的時間:

  家務補償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提起,如果雙方婚姻關係依然存續時一方提出,或者離婚時未主張離婚後再提出,都無法得到法院支援。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權利要懂得適時且及時主張。

  2.提出請求的主體:

  為家務勞動付出明顯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該項請求,並不局限于全職主婦、全職主夫,也同樣適用於雙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後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為家務忙到焦頭爛額的情況。

  3.補償金額的確定:

  家務補償金額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場報酬折算。當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生育子女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多勞動一方為家務勞動所花費的精力、所犧牲的自我發展空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金額。

  4.不排除其他救濟制度的適用:

  《民法典》規定了三大離婚救濟制度:分別為離婚經濟補償(家務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及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只要符合相關制度的適用條件,可以同時主張。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並行不悖,法律為婚姻弱勢方保駕護航。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微信公眾號“上海普陀法院”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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