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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訴慎押 看浙江如何答好這道司法考題
發佈時間 | 2023-03-17 09:37:29    

   如果有人問,當今發案數比較多的“罪”有哪些,你知道嗎?

  經常看新聞的人或許會脫口而出:盜竊、詐騙……這類案件中,我們還常聽到一個高頻詞——少捕慎訴慎押。不久前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專門就“少捕慎訴慎押促治理”的成效,進行數據解讀。

  進一步追溯“少捕慎訴慎押”,可以發現2021年4月可視作一個分界點:之前,它更多的是一種刑事司法理念;而2021年4月,隨著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工作要點,這一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成為刑事司法政策。

  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征程中,“少捕慎訴慎押”為什麼會被寫進中央文件,置於如此重要的位置?貫徹落實近兩年來,“少捕慎訴慎押”在“楓橋經驗”發源地浙江,發生了怎樣的“化學反應”?

  一

  “捕不捕,訴不訴”,多年前就是浙江檢察機關慎重以待的一道司法考題。

  2017年年底,永康某公司因生産的3000多臺走步機不符合跑步機國家強制性標準,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被移送立案偵查。如果罪名成立,不僅涉案公司將被處以鉅額罰金,其法定代表人劉某也將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以及鉅額罰金。

  永康市檢察院了解後提前介入。為保障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達成一致意見,由公安機關對劉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劉某還是想不通:“明明是我們辛苦研發出來的創新産品,市場反響也不錯,怎麼就被認定為偽劣産品了?”

  進企業深入調研後,檢察官了解到,涉案走步機在運作速度、産品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跑步機存在明顯區別,簡單地依據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認定該産品不合格,可能不合理。

  但,這是否僅是一家之見?2019年3月,永康市檢察院就該案召開座談會,並由金華市檢察院致函金華市市場監管部門,商請上報國家標準委請示走步機標準適用問題。

  就在當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回函,認定“新型平板走步機”為一種創新産品,不適用跑步機國家標準,並確立了走步機行業應當適用的國家標準。2019年4月28日,劉某獲不起訴。

  由於在案件辦理中堅持“少捕慎訴”,不機械執法,以司法保護創新,該案被最高檢寫進2020年工作報告,在全國兩會上“以案釋法”。

  “捕不捕,訴不訴”的問題,還出現在很多類似案件中:大學生到網路科技公司實習,沒想到誤入電詐公司淪為“工具人”,他們的行為是否應該追訴?一對鄰居因日常糾紛發生摩擦致一方輕傷,後來過錯方賠禮道歉並賠償,案件還要不要起訴?男子非法捕撈,經訓誡和釋法説理後認罪認罰並購買魚苗修復生態,對他還有沒有必要羈押、訴諸法庭?……隨著這類情況的增多,司法機關開始思考:時代在變,刑事犯罪情況跟以往比,是否也發生了變化?對各類不同案件,如何辯證地把握好“寬”與“嚴”?

  二

  司法辦案數據,是社會治理的晴雨錶。

  浙江省檢察院統計發現,2018年全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刑案件約佔起訴判決85%,輕罪案件比例上升,重罪案件比例下降。

  之後的數據繼續印證了這一趨勢:到2021年,該比例超過85%,2022年達到86.6%,持續“一升一降”。

  在全國範圍內,最高檢把對刑事犯罪數據的梳理統計向前追溯了20年。2020年全國兩會上,最高檢首次把20年來刑事犯罪的變化寫進工作報告,指出“重罪持續下降、輕罪持續上升”重大變化並分析認為,嚴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社會治安形勢持續好轉,人民群眾收穫實實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會治理進入新階段,人民群眾對社會發展內涵有新的期待。

  對“一升一降”的變化,長期關注中國刑事司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認為,“在犯罪態勢發生重大變化,刑事司法打擊犯罪的應對模式也要從傳統的懲罰犯罪觀念,向治理犯罪觀念轉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王敏遠在參加少捕慎訴慎押“三人談”時,進一步明確表達了“少捕慎訴慎押”的觀點。他認為,對於犯罪的治理,不僅要考慮打擊犯罪,更多地要考慮如何將消極因素降到最低,甚至轉化為積極因素,“在刑事追訴過程中,並不一定要羈押、逮捕,不一定要起訴、判實刑。依法少捕慎訴慎押有助於犯罪消極因素的有效化解”。

  為適應新時代、新變化以及人民群眾的新需求,2018年年底,在經過試點的基礎上,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從法律層面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21年4月,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廣泛適用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為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根據犯罪情況和治安形勢變化,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嚴格依法適用逮捕羈押措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

  浙江是“楓橋經驗”發源地,“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這句話對浙江人來説,再熟悉不過。

  隨著社會發展,如何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2019年7月召開的全省加強訴源治理工作部署會上,省委政法委會同省級政法單位出臺《關於加強訴源治理工作的意見》,其中少捕慎訴作為深化訴源治理、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一項關鍵舉措,在全省推進落實。

  這些年來,對輕微犯罪,如輕傷害以及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類型的案件,司法機關相互協同,從矛盾化解、分化犯罪、減少對立、促進和諧角度,推進少捕慎訴慎押規範適用,努力做到“既治罪,也治理”。比如對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省檢察機關堅持“寬容不縱容”,在對情節嚴重者依法懲戒的同時,過去5年共對7463名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較好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訴,落實幫教助他們回歸正途。

  浙江各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積極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以杭州為例,根據杭州市檢察院在今年杭州市兩會上的工作報告,2022年杭州市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決定不批捕724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6115人,同比上升27.9%。

  或許有人會擔心,這樣的做法會不會縱容犯罪的發生?

  2021年,金華市檢察院在全市檢察機關推進少捕慎訴慎押改革,當年全市刑事案件輕罪起訴率全省最低,訴前羈押率降幅全省第一。兩年後,金華市檢察院對全市不訴案件“回頭看”,發現再犯率並未明顯增加。

  “通過輕微刑事案件不起訴,把社會矛盾化解在檢察環節,既減少了訴訟對抗,節約了司法資源,又能有效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後可能增加更多社會矛盾的負面效應。”武義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金麗説。

  四

  當然,少捕慎訴慎押不是一味地“不捕不訴不押”,而且“不捕”也並不意味著“不訴”,能不能捕、能不能訴,始終以法律為準繩。省檢察院出臺相關工作規則,嚴格區分不同情形,依法當寬則寬、該嚴則嚴,推動少捕慎訴慎押精準落地。杭州市富陽區檢察院在辦理曾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中,在審查批捕時對曾某依法不批捕,在審查起訴時根據證據變化依法認定曾某為主犯,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具體案例向社會傳遞“不捕”並不等於“不訴”,守牢司法公正“最後一道防線”。

  司法機關還探索運用大數據,讓輕罪不“關”也能管住。杭州研發“非羈碼”,通過外出提醒、違規預警、定時打卡和不定時抽檢等科技手段,探索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數字監管模式,擴大非羈押手段適用;衢州市柯城區研發“檢警+”應用,加強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完善捕前訴前會商機制,精準落實少捕慎訴慎押;舟山市定海區檢察院根據犯罪情節、身份作用、悔罪表現對資訊網路犯罪嫌疑人“群體畫像”,研判其社會危險性,進行分級處理。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發揮公開聽證在解決爭議、促進矛盾化解中的積極作用,對不捕不訴案件“應聽證盡聽證”,把不捕不訴權置於陽光下。對不起訴案件,通過不起訴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方式,做好“後半篇文章”,助推社會治理。

  由變化而思考,從考題到解題。在經歷不懈探索、辛苦跋涉之後,如今,我們回望少捕慎訴慎押給浙江帶來的變化,數據仍是最有説服力的見證——近兩年來,浙江報捕率、不捕率、訴前羈押率實現“三低”,尤其是體現少捕慎訴慎押關鍵質效的訴前羈押率,2022年降至18.48%,同比下降15個百分點,比全國的26.7%低8.22個百分點。

  少捕慎訴慎押,一頭連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一頭連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切實感受。這些年,與輕刑犯罪上升、重刑犯罪下降這“一升一降”相對應的,是浙江人民群眾安全感的上升。到2021年,浙江人民群眾安全感達99.19%,高於全國平均值0.57個百分點,已連續五年上升,浙江被公認為國內最具安全感省份之一。隨著少捕慎訴慎押的深入貫徹落實,更多的矛盾糾紛在源頭化解、司法機關辦案質效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將收穫更強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許梅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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