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侖的‘合同詐騙’是虛假欺詐指控,希望對方尊重事實,遵守商業信用。”
3月10日,篤遐科技相關負責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來郵件,希望對這件事予以發聲,並在隨後的採訪中如此表示。
這件事的前情是,3月7日,萬通集團創始人、著名企業家馮侖因涉嫌拖欠篤遐科技2857.38萬元投資款,被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對此,馮侖在微網志上回應稱,“網傳‘執行案件’係要求我向篤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謂‘投資款’引起,但該等款項涉嫌係篤遐科技有限公司實控人合同詐騙所得,目前該案已被公安正式刑事立案並在偵查中。”
一個細節是,記者留意到,3月10日下午,這條微網志曾短暫消失,不過不久後又可以正常顯示。
1991年,馮侖與潘石屹等“萬通六君子”創建萬通品牌,成為一代地産大亨。2016年馮侖徹底退出萬通。2018年,馮侖還發射了中國第一顆私人衛星。多年前,馮侖曾經告誡眾多衝動創業的青年們:“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合同詐騙’是虛假欺詐指控”
篤遐科技對馮侖的説法並不認同,上述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我司與馮侖先生之間民事糾紛的相關完整事實和證據,已由三地五處司法仲裁系統(瑞士地方檢察院、瑞士地方高等法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高等法院和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獨立完成了審查,並最終全部做出了我司完全勝訴的裁決,駁回了馮侖先生的全部虛假欺詐指控。”
根據該負責人的説法,2017年12月30日,篤遐公司與馮侖簽署了《A1輪優先股股份增資協議》(以下簡稱增資協議),約定馮侖通過認購302176股A1輪優先股並支付投資款的方式,向篤遐公司進行投資。根據增資協議第7.4條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篤遐科技表示:“協議簽訂後,馮侖違反增資協議約定,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投資款,且經篤遐公司屢次催促仍未能履行支付義務。篤遐公司依據增資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于2019年6月11日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啟動仲裁程式,要求馮侖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而馮侖一方表示:“篤遐公司只是一家PPT公司,其虛構創業項目騙取投資人投資,項目無一落地,僅停留在PPT層面。馮侖正是基於對虛構項目的誘使,先後進行了天使輪和A1輪風險投資。馮侖在天使輪投資50余萬美元,在A1輪投資3000多瑞士法郎。”
“希望對方尊重事實,遵守商業信用”
2021年4月6日,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篤遐科技申請的認可和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案件的仲裁。
記者拿到了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此案的民事裁定書,其中顯示了更多的細節。
經審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于2021年1月8日作出HKIAC/A19133號仲裁裁決,大致內容是:
1.馮侖應立即向篤遐公司支付1496979.94瑞士法郎,作為雙方于2017年12月30日簽訂的A1輪優先股股份增資協議第2.4條項下的投資總額。
2.馮侖應就上述投資總額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裁決作出之日止按1.35%的年利率向篤遐公司支付單利,此後直至馮侖實際支付之日,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席大法官確定的判定利率(目前為8%的年利率)支付罰息。
3.馮侖應向篤遐公司支付4267316.61港幣和638665港幣,為2018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第34條規定的仲裁費用。
即使馮侖一方表示:“仲裁正是篤遐公司利用其誘使馮侖簽訂的投資協議所提起的,如果裁決在內地得到認可和執行,相當於篤遐公司利用內地司法資源將其違法行為合法化,違反了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內地司法主權,違反了善良風俗,並且有可能損害內地的根本社會公共利益。”
但是,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仍然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A19133號仲裁裁決表示認可和執行,這表明馮侖需要繼續向篤遐公司進行投資並支付罰息。
篤遐科技方面表示:“2023年1月5日,馮侖先生接受香港高院(HCCT 34/2021)的終審裁定,已向我司支付了643694港幣的賠償費用。”
篤遐科技最後稱:“希望對方尊重事實,遵守商業信用”。
根據篤遐科技自己的介紹,該公司是一家專注于開發臨床級精準人類疾病模型的醫藥AI公司。從2008年到2023年,其創始團隊開發了用於對人類疾病建模並預測新藥臨床藥效和安全性的虛擬人體平臺。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撰稿:王佳飛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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