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舉行的比賽中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趣味運動“螃蟹運球”比賽受傷引發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和原因大小,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受傷承擔70%責任並賠償原告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萬餘元。
2020年下半年,15歲的原告鄒某參加其所就讀的大冶市某民辦學校舉行的趣味運動會,在“螃蟹運球”項目比賽時右腳扭傷,傷後學校通知了其家長。2021年9月,原告在家長陪同下前往黃石市某醫院檢查,診斷意見為右踝關節未見明顯骨折,右跟骨外側見骨樣突出,考慮韌帶附著處鈣化所致可能性大。2021年10月,原告前往武漢市某醫院住院治療8天,主要診斷為右踝側副韌帶損傷。原告支付醫療費1.7萬餘元。後經司法鑒定,後期對症治療費約3000元。
被告辯稱,學校作為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趣味運動會是正常教學活動。運動會舉辦前學校作了充分準備,盡到了安全風險防範注意和管理義務。原告受傷後,學校盡到了及時處置救助和通知義務,故而校方無過錯,不應擔責。原告損傷導致的後果,很大原因是醫院誤診和家長疏忽導致。
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在履行義務時應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告參加的“螃蟹運球”項目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原告受傷後,學校雖然通知了家長,但未及時將學生送醫檢查治療,在教育管理保護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過錯,故而學校對原告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作為不滿十八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自我控制和辨別能力,在運動中應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原告在無外力作用情況下摔倒,自身具有一定的疏忽,同時傷後未在最佳治療時機及時就醫治療,對其受傷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和原因大小,酌定被告對原告受傷承擔70%責任,原告自負30%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胡 冶)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組織學生活動,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配備必要的醫務支援,學生受傷後應第一時間處理。學生也應該盡可能避免超出組織範圍活動,以免受傷。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