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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項目花樣繁多 謹慎選擇避免糾紛
發佈時間 | 2023-11-27 15:17:04    

   近年來,隨著“雙減”政策落地,許多學科類培訓已逐漸退出教育培訓市場,但“素能強化”“綜合發展”等項目卻成為越來越多校外教培機構的“主攻”方向,受到家長和學生們的青睞。與此同時,涉及教育培訓的糾紛也頻頻發生。2022年以來,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378件。

  “在選擇教育機構時,家長與學生都應當謹慎,通過考察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辦學地點、教學品質、員工素養等,為學習提升創造一個放心的環境。”鼓樓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黃麗珍建議,家長和學生們在遇到侵權行為時,要善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提醒教培機構要依法誠信經營,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辦學未獲相關許可

  合同無效退款七成

  生活中,有些家長在為孩子選擇教培機構時,未認真核查其資質和辦學條件,盲目相信機構的廣告宣傳或者口頭承諾,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發生糾紛後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20年11月,黃女士為女兒報名參加了某教育公司開設的“高能學習法”課程體系,共160個課時,支付報名費3萬元。上了90個課時後,黃女士感覺女兒報班學習效果未達預期,而後才發現該教育公司並未取得辦學許可,其經營範圍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黃女士與該公司協商退費未果,遂將該公司訴至鼓樓法院,要求退還全部報名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女士與某教育公司雙方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係。該教育公司在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情況下,與不特定對象簽訂教育培訓合同,承諾提供有償教育培訓,其超出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案涉教育培訓合同無效。

  此外,黃女士作為教育培訓服務購買方,在課時已過半有餘後方要求教育公司提供辦學許可證明,對合同無效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以及案涉合同已履行情況,法院判決教育公司返還黃女士報名費用的70%。

  “民辦教育事業係國家特許經營行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經辦法官表示:“教育培訓服務的購買方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到審查對方是否具有教育培訓資質的義務。”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教培機構時,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教學品質等做全面考察,例如通過各教育局官網公佈的教育機構“白名單”,選擇具有辦學許可的教培機構。另外,家長們需合理預付培訓費,儘量不要一次性繳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並主動索要發票等收費憑證。

  員工施暴學生受傷

  書面道歉賠償五千

  鼓樓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部分教培機構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未嚴格審核其資質,導致個別法律意識淡薄、素質較低的人員進入教培市場,影響教學品質,更有甚者可能造成孩子的人身損害,存在安全隱患。

  2021年6月,三年級學生林某在某教育公司晚托期間,被託管駐點負責人馬某用力按頭、拖拽並強行按壓在教室門後,造成林某頭部、頸部軟組織受傷。林某父親報警,民警查明案件事實後,對馬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和罰款500元的決定。隨後,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該教育公司與馬某書面賠禮道歉並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

  後經法院主持調解,林某與教育公司、馬某達成調解協議,馬某向林某書面賠禮道歉,教育公司、馬某共同向林某負擔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5000元。

  “還有一些教培機構往往租用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展開培訓,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由於管理不規範,在發生傷害事故後,還會出現管理者相互推諉的現象。”經辦法官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教培機構在招聘工作人員時,需要審核其資質、專業證書等,以規範管理確保工作人員守住道德與法律底線。家長與學生們也應增強安全與維權意識,在孩子受到人身侵害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處理糾紛。

  關聯公司發生混淆

  瑕疵履行共同擔責

  實踐中,部分培訓機構在廣告宣傳中存在誇張或虛假宣傳的情況,或者在相關合同使用有歧義的詞語,關於收費標準、課時時長等含糊其詞,履行中就容易出現糾紛。許多消費者往往忽視合同審查,匆忙簽訂,導致後續維權時,難以認定責任主體進行追責。

  2022年6月,張先生為其子購買了A公司的全日制托育課程,課程總價1.2萬元,期限3個月,並簽訂了《托育新生入園協議書》,但協議中從頭到尾出現的卻是B公司的名稱。課程過半後,因A公司教學地址搬遷,張先生要求退還剩餘課程費用,A公司的控股股東C公司向張先生承諾退款,但未按承諾履行。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C公司共同承擔退款責任。

  法院認為,張先生依約向A公司支付了托育服務費,A公司無法繼續按約提供托育服務,構成違約。案涉合同係張先生與A公司簽訂,但合同名稱為《B公司托育新生入園協議書》,並未明確體現合同相對方為A公司或C公司。

  但是,由於A公司、C公司註冊登記地均為同一地址,C公司持有A公司90%股權,二者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監事均相同,且經營範圍極大重合,容易導致公眾認為A公司與C公司為同一主體或共同從事托育服務的認識。在後續合同履行過程中,C公司亦參與了協商退款事宜的過程。據此,法院認定,從合同履行上看,A公司、C公司均與張先生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應當共同向張先生承擔退款責任。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當事人一方基於合同只能向合同相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法官提醒,在簽訂教育培訓服務合同時,消費者應仔細審閱合同簽署時抬頭部分的主體、合同落款簽章部分加蓋的公章、付款主體與實際合同相對方是否一致。若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涉及多個主體,可從合同落款簽章部分加蓋的公章、合同履行過程確認的相對方和付款行為支付方來認定合同的相對方。另外,消費者需妥善保管書面合同、上課通知、課程記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材料,以便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廣告承諾報名錄取

  缺乏資質全額退款

  “不要等到以後報考門檻變高、拿證要求變嚴才後悔。”在實際生活中,部分教培機構宣傳時會使用此類話術,然後承諾提供“學歷提升服務”“保證錄取全日制大專院校”等,而一些考生往往疏于了解報考資質要求,輕信機構,導致“錢”“證”兩空。

  2022年5月,陳某在網上看到某公司“學歷提升”服務廣告,便與該公司簽訂《全日制大專學歷提升報名協議》,約定該公司為陳某提供考試相關的資料和輔導,整理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材料,確保陳某成功報名並錄取至貴州省或山西省全日制大專。合同簽訂後,陳某向該公司交納服務費3000元。交錢後,該公司遲遲未協助陳某報考,且拒絕退費。經多次協商無果後,陳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協議中約定的全日制大專單招報名條件均包含招生對象具有本省戶籍或係本省生源。某公司在明知陳某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況下仍承諾幫助其報名註冊,意圖通過非正當的手段,人為製造相關證明材料,進而使陳某報考的目的得以實現,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應返還根據無效合同取得的3000元服務費用。

  法官表示,部分教培機構違規違法提供所謂“學歷提升服務”係惡意串通妨礙國家正常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在報名時不能全盤輕信教育機構承諾,應仔細查閱各省份招生考試院官方文件,合理判斷是否具有單招報名資格。相關監管機關可以設立違規機構黑名單,加大對成人教培機構資質的監管力度,通過行政措施保障考生利益實現。(記者 王瑩 通訊員 葉培欣)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老胡點評

  近年來,教育培訓機構蓬勃發展,在提升人們的素質水準、開發少年兒童的發展潛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從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存在良莠不齊的狀況。一些教培機構過度商業化,缺乏社會責任感。還有一些教育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違規辦學,教師素養難以保證,侵犯學生利益行為時有發生。

  此類辦學亂象導致糾紛頻發,擾亂了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密切協同配合、加強執法監督,對違反誠信、無證辦學的教育培訓機構堅決予以取締,並予以相應處罰。同時,採用多種措施,廣泛深入開展教育培訓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合規運作、信守合同觀念,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的發生。

  此外,人們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一定要保持理性心態,不盲從、不輕信,注意審查辦學資質,仔細了解教師水準,以免上當受騙。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胡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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