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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靠槍手?舞弊“上岸”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發佈時間 | 2023-11-24 15:43:36    

   基本所有筆試都有,需要私聊……秋招季,一些社交平臺和二手交易網站活躍著大量“槍手”。他們用“助攻”“發車”等黑話招攬業務,通過遠端控制或群發答案等作弊手段進行有償代考。(《北京晚報》11月22日)

  在大學生就業競爭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對於知名企業的校園招聘機會,不少考生費盡心血備考,爭取儘快“上岸”。但是,也有考生投機取巧,企圖靠舞弊方式矇混過關。無論是對於所謂“槍手”還是考生,都應嚴肅處理,構建更為科學、合理、公平的校園招聘考試機制。

  雖然不屬於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校園招聘考試的重要性也毋庸置疑。其既事關考生能否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入職,也事關企業的聲譽和形象,一場組織不嚴謹、存在作弊現象的校園招聘考試,必然會讓公眾對招聘單位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産生合理懷疑,甚至會讓人産生“蘿蔔招聘”、刻意放水的質疑。對於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如果在校園招聘中監考鬆懈,發生考生舞弊現象,相關人員極有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此外,將希望寄託于投機鑽營的考生,也面臨著法律風險。譬如,其雇用“槍手”,花錢購買答案的行為,顯然屬於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無視誠實信用的無效合同,要是賣家收錢後“跑路”的話,考生只能自認倒楣,根本無法通過正規手段維護權利,要回錢款。要是“槍手”提供的是錯誤答案,甚至比考生自行答題還差的話,考生也只能是自食其果。此外,要是招聘單位發現考生有舞弊情節,即便是在考生正式入職以後發現的,也可宣佈其成績作廢,與其解除合同。

  需要説明的是,即便校園招聘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組織考試作弊者、舞弊的考生可能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但這不代表其不會涉嫌其他違法犯罪。如根據《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生産、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撰稿:史洪舉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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