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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門:鼓勵職業學校聘請合格的兼職教師
發佈時間 | 2023-11-08 14:21:23    

   近日,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職業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含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是指受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擔任特定專業課程、實習實訓課等教育教學任務及相關工作的人員。

  聘請的兼職教師應以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為主,也可聘請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的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根據需要也可聘請相關領域的能工巧匠作為兼職教師。重視發揮退休工程師、醫師、教師的作用。

  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教育方針,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質和工作責任心;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或技術技能水準,能夠勝任教學科研、專業建設或技術技能傳承等教育教學工作;

  (三)長期在經營管理崗位工作,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或長期在本專業(行業)技術領域、生産一線工作,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鼓勵聘請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和造詣的能工巧匠、勞動模範、非物質文化遺産國家和省市級傳承人等。

  職業學校可通過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産業導師、專業帶頭人(領軍人)、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實踐教學指導教師、技藝技能傳承創新平臺負責人等多種方式聘請兼職教師。

  可以採取個體聘請、團體聘請或個體與團體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團體聘請人數一般不少於3人。

  鼓勵職業學校與企事業單位互聘兼職,推動職業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在人才培養、帶徒傳技、技術創新、科研攻關、課題研究、項目推進、成果轉化等方面加強合作。

  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原所在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教師在兼職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所在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所在單位與職業學校可以約定補償辦法。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職業學校應明確兼職教師的管理機構,負責兼職教師的聘請和管理工作。職業學校要制定兼職教師管理和評價辦法,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完善考評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工作報酬發放和繼續聘請的重要依據。加強對兼職教師的幫帶和指導,建立專兼職教師互研、互學、互助機制。

  職業學校要建立兼職教師個人業績檔案,將師德師風、培訓、考核評價等兼職任教情況記錄在檔,並及時反饋給其原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應將在職業學校兼職人員的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稱職務晉陞的重要參考。

  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兼職教師在教學管理、評優評先等方面與專任教師同等條件、同等待遇,通過多種方式提升兼職教師在職業學校的歸屬感、榮譽感,促進兼職教師更好適應崗位工作。職業學校要支援兼職教師專業發展,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和能力水準聘為相應的兼職教師職務。鼓勵兼職教師考取教師資格證書。

  建立兼職教師退出機制。兼職教師存在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等方面問題,或者工作協議約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協議情況,職業學校應解除工作協議。兼職教師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工作職責,職業學校可與其解除工作協議,並反饋其原所在單位。

來源:央廣網    | 撰稿:馮儀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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