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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紅線加強監管 浙江出臺最新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 | 2022-12-28 08:28:15    

   為落實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生態保護紅線,自公佈之日起試行,有效期為2年。試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範有限人為活動準入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産養殖規模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築住房和供電、供氣、供水、供熱、通信、廣電、交通、水利、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等生産生活設施,以及直接為林業生産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

  •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或以提升森林品質、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採伐經營。

  •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供電、供氣、供水、供熱、通信、廣電、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簡易休憩、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等設施和標識標誌牌、道路(含索道)、生態停車場。

  •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信和防洪(潮)、供水設施建設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作維護改造。包括公路、鐵路、堤壩、橋梁、隧道,電纜(光纜),油氣、供水、供熱管線,航道等基礎設施及輸變電、通信基站、廣電發射臺等點狀附屬設施。

  •地質調查與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登出,當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時,可將開採擬佔用的地表或海域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範圍,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登出;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産規模、不新增生産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登出;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産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採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開展上述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涉及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面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

  強化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加強空間規劃引導管控。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應進一步細化生態保護紅線類型,明確功能定位,評估人為活動對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合理佈局自然資源要素、規劃建設項目,並提出控制和引導要求,制定生態修復措施。

  推行綠色生産生活方式。開展符合準入要求的有限人為活動,應控制活動強度,完善綠色生産和生活政策要求,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産生活方式。引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綠色農業技術和農業投入品。實施礦産勘查開採,應符合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做到礦區環境生態化。線性基礎設施的修築應科學選址,儘量採用隧道或橋梁方式,留出動物遷徙通道。

  機動車輛、高鐵、動車、航行船舶等實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限排等措施。保護水生生物的水域,禁止過駁作業,合理選擇航道養護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動應避開主要保護魚類、經濟魚類的洄遊通道和産卵場,以及珍稀保護動物活動的重要時期,確保水生生物安全。

  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生態保護紅線內已存在的不符合準入要求的人為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尚無明確規定的,由屬地政府按照尊重歷史、科學評估、依法依規、逐步退出的原則,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制定退出計劃,明確退出時限、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

  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各級政府應根據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將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與補償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推進市場化多元化補償實踐。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導、社會有序參與、市場有效調節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規範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補償行為,實現受益與補償相對應、享受補償權利與履行保護義務相匹配。

  嚴格有限人為活動建設項目審批

  涉及用地和規劃許可的審批。確需實施的建設項目在選址階段,由與項目立項機關同級的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項目必須且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措施進行論證,編制相應生態修復方案。

  涉及用海用島的審批。確需實施的用海用島建設項目在報批前,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項目必須且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措施進行論證,編制相應生態修復方案並出具論證意見。

  涉及用林的審批。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林木採伐的審批,在規劃選址階段應當徵求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林業部門意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林木採伐的其他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限人為活動管理。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的救災搶險、保護管理、測繪調查、考古發掘、旅遊宣教、文物保護等不涉及用地用海用島用林審批的其他有限人為活動,應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管理、評估和生態修復。確需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還明確,浙江將依託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臺,開發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應用場景,構建數據共用、業務聯動、管理協同、統一高效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機制,實現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可視化、監測預警智慧化。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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