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6年,吉利主張的威馬智慧財産權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6月14日發佈消息稱,該庭審結了吉利和威馬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威馬賠償吉利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智慧財産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事情緣起于吉利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赴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後即入職。
2018年,吉利發現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資訊(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馬集團、威馬汽車製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溫州公司)、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統稱威馬方)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吉利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兩公司統稱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吉利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馬溫州公司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
吉利集團、吉利研究院和威馬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
判決生效後,威馬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
如威馬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馬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如威馬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術秘密相關載體、發佈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涉案技術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認為,本案二審判決在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侵權判斷採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適用智慧財産權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確定了創歷史新高的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出新招實招,對於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以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不僅充分彰顯了對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各類智慧財産權的嚴格保護,也切實強化了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動履職,積極規範和引導企業合規誠信經營,有力保護企業創新發展的生動體現,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産力貢獻了審判智慧和力量。
據了解,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記者 范國飛 趙瑛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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