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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稅務問題頻發:拆分合同、陰陽合同、登出關聯企業背後的貓膩
發佈時間 | 2023-09-05 08:44:28    

  近期,#宋祖兒偷稅#、#蔣依依被追繳稅款238萬餘元#、#稅務局已收到秀才舉報材料#等熱搜層出不窮。明星的稅務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引發網友熱議。

  為何娛樂圈明星的稅務問題格外高發,這與明星的高收入相關?稅務問題是一個相對專業的領域,有些明星會採用拆分合同、陰陽合同或登出關聯企業等行為逃稅,這個行業亂像又該如何加強管理?

  “拆分合同”與“陰陽合同”到底違不違法?

  據相關媒體報道,宋祖兒被指多次以拆分合同和私人賬戶收款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還少繳營業稅和附加稅。另有資訊稱,其“惡意登出”三家個體工商戶,目的也是逃稅。

  那麼,“拆分合同”的行為究竟是否違法?通過“拆分合同”怎麼實現偷逃稅款?

  結合現實情況,“拆分合同”具有多種類型,比如一個完整的項目分年度簽署合同、與多個公司簽訂合同等。浙江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帆在接受潮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文藝界或平臺經濟中的拆分一般是為了所得稅。通常一是把一個合同拆分成多個,分別歸屬於不同納稅人,即使稅率達到最高,也可以多扣除速算扣除數;二是把合同拆分成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和財産(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是降低稅率,或是多扣費用,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像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會嚴查追繳稅款。

  由此來看,涉稅意義上的“拆分合同”往往是指:當一份合同中含有兩種稅率不同的項目時,會按照較高原則計稅,而如果將一份合同拆分為兩個合同則分別計稅,此時稅率較低的項目這可以按照其原本的低稅率繳稅。

  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愛武表示,“通過拆分合同降低應納稅額做法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屬於合理避稅的情形。但是,實踐中有些市場經營主體非法將稅率較高的項目過多地拆分到稅率較低的項目合同中來計繳稅款,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除了“拆分合同”之外,我們也經常聽到“陰陽合同”一詞,這兩者有著本質區別。北京市京師(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莉指出,“陰陽合同是為了規避繳稅,而向稅務局進行虛假的收入申報,‘陽合同’報給稅局,‘陰合同’私下簽署,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由此可見,“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違規的合同,損害國家與集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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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祖兒(原名孫凡清)共關聯4家企業

  明星關聯企業登出並不能阻斷稅務機關稽查

  通過天眼查可以發現,宋祖兒(原名孫凡清)共關聯4家企業。其中,個人獨資的三家企業,青島柒鼎影視文化工作室、長興洵美影視文化工作室、新沂涓涓影視文化工作室都已登出。目前經營狀態為存續的僅剩上海泓泉影視文化有限公司1家。

  在明星出現稅務問題後,縱觀其商業版圖往往會出現此類情況。那麼,明星關聯企業登出這一行為究竟指向什麼?與偷逃稅款有何關聯?

  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勞動報酬和經營所得進行了明確界定。其中,適用綜合所得的勞動報酬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影視、演出、表演、廣告等,其稅率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屬於個人收入中稅負率頂格最高的一種。而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屬於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為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相比綜合所得稅率的最高檔低了十個百分點。因此,通過成立個人工作室確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實現少繳稅款的目的。

  “這其中還存在一個稅收優惠的問題。”張帆説,“我們會發現,很多明星可能在多地設立個人工作室。因為某些地區為了引進優質稅源,會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那麼稅額就會大大降低,這也就是我們説的‘稅收洼地’。” 比如新疆的霍爾果斯,就被稱為“影視圈的避稅天堂”。

  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明星開設工作室也並不一定都是出於偷逃稅款的目的,如果確實是實際業務需要,這也是合理行為。張愛武表示,“明星關聯企業的登出原因有很多,不能排除是經營原因等導致的合法登出,當然也有可能是用登出試圖逃避納稅稽查。”

  但是,企業登出並不能阻斷稅務機關的稽查。“明星關聯企業是否登出其實是不影響稅務機關執法的,因為從本質上來説,企業登出行為跟偷逃稅款是沒有直接的法律聯繫的。一旦發現某企業存在偷稅漏稅行為,即使該企業已經登出,稅務機關一樣可以通過審查該企業存續期間的銀行賬目、流水、發票開具情況等認定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情況,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張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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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舉報蔣依依偷稅漏稅處理結果

  被查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後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蔣依依工作室于9月4日下午發佈的聲明中稱,蔣依依及工作室確實曾以自行申報的方式補繳蔣依依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但蔣依依工作室在自行管理企業物品、取得財務資料後,積極、主動核查稅務情況並配合稅務機關工作,不存在“對2019年之前的偷稅漏稅情況只字未提,仍抱有僥倖心理”的放任狀態。

  存在偷稅漏稅行為後,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中的第三條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作了修改,增加了初次違法有條件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但是張帆指出“這是有前提的。 查實之後稅務機關會下達追繳通知,若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則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若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張愛武律師表示,“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是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借鑒國外的經驗,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通過非犯罪化的處理方式適當縮小了偷稅罪的犯罪圈,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又對偷稅行為的犯罪化進行合理的限制,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與偷逃稅款存在本質上的不同。目前國家稅收政策出臺頻率較高,如果不及時跟蹤學習,的確很有可能因為不了解具體政策而漏繳稅款。

  娛樂圈稅務問題頻發與高額利潤誘惑有關

  從范冰冰、鄧倫,到宋祖兒、蔣依依,娛樂圈的偷稅漏稅現象就像連續劇,不停更新。成立個人工作室、簽訂陰陽合同、註冊在稅收洼地、片酬分期付款、將收入轉化為投資股權紅利或借款……用以偷逃稅款的手段也各式各樣。

  明星偷稅行為多發的原因很多,具體來看:一方面是高額利潤的誘惑,演藝明星的酬勞都是比較大的數字,應納稅額也比較高;另一方面,也不排除部分仲介行業打著“合理避稅”的旗號充當明星偷逃稅的幫兇,助長娛樂圈偷逃稅事件的發生。總的來看,這一普遍現象與娛樂圈整體環境和高額利潤的誘惑分不開,但是究其根本,還是納稅人個體的稅收法律意識淡薄。“還有比較重要的一點是,缺乏回報社會的責任感,心存僥倖心理”,劉莉律師指出。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張帆在採訪時表示,“作為公眾人物,明星是一個表面看起來光鮮亮麗的角色,他們或許也為之付出了很多努力,我們不否認這一點。但是與此同時他們也獲得了高額的回報。按照正常的邏輯,在獲得這些高額回報後,他們也應該要回報社會。”

  “從法律上講,娛樂圈的偷逃稅行為與其他行業的偷逃稅行為並無區別。而娛樂圈偷逃稅行為關注度較高的原因主要在於,一方面是明星的行為本身就容易引發社會關注,尤其是類似偷逃稅款這種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明星的高收入與普通大眾收入之間的巨大差異以及巨大稅額也放大了娛樂圈偷稅漏稅行為的關注度。” 張愛武表示。

  針對娛樂圈的偷稅亂象,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與中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于2022年共同制定了《演員聘用合同示範文本》,文本明確指出“片酬等勞務收入,不得使用現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權、房産、珠寶、字畫、收藏品等變相支付報酬形式隱匿收入,嚴格區分個人收入和工作室經營所得、公司收入。”

  加強行業整治、避免偷稅行為還需打“組合拳”。

  張帆認為,“首先,應當完善稅收相關制度,從政策上堵塞漏洞;其次,應該加強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最後,就是要加強稅收宣傳教育,不斷提升我們國家社會公民的納稅意識。”劉莉則表示,“應儘快進行數字化行政管理,打破數據相容壁壘,讓數據融通更透明,才能監管貨幣非法流動,減少稅務風險。” 

來源:潮新聞    | 撰稿:吳馥梅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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