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重要論斷深刻闡明瞭法治和營商環境的關係,強調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産權和合法權益。
1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並高票通過了《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下稱《條例》),為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提供有力法治支撐。據悉,《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惠及浙江1034萬戶市場主體。
緊盯一個“法”字,浙江在深層次制度建設中動作不斷。近年來,我省先後出臺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等專項法規,變政策推動為法治保障。
為何要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條例》是如何誕生的?有何特點?怎麼落地?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智庫、企業等。
為何立法——
欠缺一部綜合性法規
何為營商環境?《條例》中解釋:營商環境是指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省政府諮詢委員會特邀委員劉亭這樣形容:好的營商環境,就像是沙漠里長途跋涉者渴望出現的那一片綠洲,就好比金牌投資者殷殷期盼的那一個“溫柔鄉”。
那麼,營商環境為何需要法治?借用一個通俗的比喻,任何市場行為必然有“遊戲規則”,不然就不可避免地會陷入“叢林法則”主導下的野蠻生態,如果將“遊戲規則”上升為國家法律,不僅是對市場行為的保護,更是公平的一種體現。
回頭來看,浙江在當下為營商環境立法,原因有三。
順大勢。2020年,國務院實施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規定。此後,全國目前已經有26個省級行政區相繼出臺了省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以來,浙江審議通過10余部與營商環境直接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包括《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等,構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缺少一部綜合性法規。“為營商環境立法,浙江早有打算,也準備了很久。”一位業內人士透露。
通變化。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實施三年多時間,這期間也是營商環境工作變化較大的三年,形成了很多改革創新成果和經驗,需要通過立法進行固化。尤其是去年5月,世界銀行發佈營商環境B-Ready 評估體系,新的理念和標準也需要適度體現到立法當中。
“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估,是全球範圍內較為統一認可,並得到廣泛使用的一套評估體系。浙江要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那就必須做到最好,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逐一對照世界銀行評價最新標準,並通過制度設計予以呼應。”省發改委相關處室負責人説。
解困局。當前,國際政治經濟環境錯綜複雜,國內有效需求不足、制度型開放不夠、社會預期偏弱。以地方性法規的“立”破除制約改革發展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對於提振市場主體面對複雜形勢的信心,增強經濟活力,改善社會預期,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華富説,調研中發現,本來大家以為進入2023年,春天應該來了,但很多企業家還是在這一年感受到了寒意。這其中有外貿訂單轉移、房地産市場變化等外部原因,也有部分是因為自身經營困難,在這樣一個預期不穩、信心不足的時刻,優化營商環境更有必要。
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短期靠項目、中期靠政策、長期靠環境。目前,我省營商環境雖然處在全國前列,但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準,對照市場主體所盼所需,在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高法治化治理能力等諸多方面,還存在不少短板不足。
對此,新通過的《條例》從市場管理、政務服務、要素支撐、數字賦能、創新支援、開放提升、人文生態、法治保障等多個方面,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基礎制度和具體規則,增強浙江營商環境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形成了一部有鮮明浙江辨識度的優化營商環境綜合性條例。
營商環境正在成為各地構築核心競爭力的主賽道,百舸爭流、奮楫者先,浙江必須走在前列。
如何立法——
對標世界一流求創新
翻開《條例》,共十章、九十六條,每一條字數不多,但句句厚重,凝聚了多方智慧。
追求高品質的立法,絕不能閉門造車,要博采眾家之所長。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宏觀經濟所副所長張穎告訴記者,本次立法充分對標國際國內一流,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先後赴11個設區市以及重慶、江西、深圳等地開展專題調研。
讓她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深圳,是營商環境建設最優地區的代表。如,深圳自2018年以來連續推出營商環境1.0至5.0系列改革政策,出臺800多項重要領域的重大改革措施,強調全鏈條全過程服務創新創業的營商理念。如在破産領域,《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於“個人破産”作了規定,在全國具有前沿引領性。
對此,在《條例》第二十二條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事宜作了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業破産啟動援助資金,可以用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啟動援助。
“與深圳的經濟特區立法可以變通國家法律不同,浙江的地方立法無權突破法律對個人破産制度作出規定,但浙江法院開展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具有與個人破産制度相類似的功能,對於推動創業失敗者恢復再次創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吳恩玉説。
考察學習借鑒之外,還要對標世界一流。“最新出爐的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估,較舊版本進行大幅度更新,我們重點研究其在理念和評估方面的變化。”張穎舉例説,在評估領域,世界銀行按照企業發展的全生命週期環節,更新了考察的10大領域,從市場準入、獲取經營場所到市場競爭、國際貿易再到破産等,《條例》對照世行考察領域,在地方職權範圍內做到了全覆蓋。
理念決定思路。世界銀行特別強調數字技術應用、綠色可持續發展等理念,這是國內最值得學習的地方。這個方向與我省目前推動的若干改革舉措導向契合,《條例》將其中有特色、有實效的改革舉措加以固化。
記者了解到,“數字賦能”就是《條例》中極有“浙江味”的一章,要求通過數字化治理優化營商環境,這個章節在全國省級條例裏算是“獨一份”。
營商環境好不好,企業説了算,但如何做到營商環境評價“不擾”或“少擾”呢?《條例》規定,全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將統一組織實施,市縣不再單獨開展對本地區的評價工作,減少層層評價、重復評價,切實減輕企業的填報負擔。同時,浙江在全國首創了營商環境“無感監測”評價方法,通過數字化手段自動獲取評價數據,最大程度減輕了企業填報負擔,《條例》對這項創新性改革措施加以固化和提升。
企業在辦事過程中經常需要提供有無違法違規證明,如辦理上市、招投標、評優評先等,開具證明過程中涉及的部門多、事項多、流程複雜,牽扯企業較大精力。針對這一辦事痛點,《條例》明確,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證明。實踐中,專項信用報告已覆蓋建設、公安、市場監管等37個部門40個領域,在政策兌現、招標投標、産權交易、企業上市、債券發行等16個場景廣泛應用。
“《條例》中,不少都是對新興領域的探索,數據權益登記就是其中之一。”吳恩玉告訴記者,數據已成為新型生産要素,但數據相關權益不清晰、數據創新利用不充分、數據權益保護舉證難等問題長期困擾數據企業。
對此,浙江積極開展探索實踐,上線了數據智慧財産權登記平臺。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已受理數據相關權益登記申請9229件,登記發證5004件,涉及800余家市場主體,累計保護2.9億條數據的相關權益。
《條例》總結實踐經驗,為數據權益登記提供了法規制度依據——市場主體對其依法收集、經過一定演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可以向省數據智慧財産權登記平臺申請權益登記。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該數據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的初步憑證。
浙江中水數建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受益者之一。“我公司業務涵蓋數智建造、智慧物聯、軟體開發等。目前,已經成功登記20項數據相關權益,其中有5項已完成掛牌交易,交易金額達到1169.36萬元。”該公司負責人表示,《條例》不僅明確規定了登記證書的效力,還要求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中的運用,為企業數據開發和創新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撐,公司心更定了,信心也更足了。
此外,企業綜合服務專區匯集涉企政策,精準計算企業需求,推送相應資訊,實現“政策找人”、免申即享,解決惠企政策無法精準兌現的問題;前移服務關口,將審批、監管、執法和服務融合,實現“有事必應、無事不擾”……這些領全國之先的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舉措,均在《條例》中得到體現。
怎麼落地——
破解痛點難點抓落實
作為一部提交人代會審議的法規,《條例》成為很多代表委員討論的焦點話題。
省人大代表、浙江東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蔣孟有特別關注《條例》中“信用修復”。他認為,當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因管理粗放、決策失誤等原因導致部分民營企業家成為失信人,應該適當“扶一把”。“《條例》從各方面考慮了市場主體的運營管理和退出,要求各信用資訊平臺間建立結果互認、共用和同步更新機制。”
省人大代表、浙江大學衢州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馮連芳在《條例》上做了多次標注。過去,高校科研人員經常面臨一個問題:團隊建了,論文發了,卻鮮有科技成果能夠産業化。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條例》規定,推進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改革,這意味著高校科研成果‘不能轉’‘不敢轉’的困境將被打破。”
“《條例》不照搬、不重復上位法規定,而是根據浙江企業對營商環境的特定需求和需要解決的問題,設計章節和具體規定。”省人大代表、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徐虹説。
在兩會現場,這樣的點讚不在少數。透過現象看本質,是因為這份《條例》真解決問題、解決真問題、問題真解決。
省發改委主任杜旭亮透露,制定條例是回應企業堵點難點的迫切需要,前期形成了“新官不理舊賬”、公平競爭不夠充分、政務服務有待提升等21項高頻問題清單,相應針對性舉措都落實到了《條例》中。如《條例》強化政府履約監管,要求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對失信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消費等予以限制。
企業要辦一件事涉及多個部門,需要跑多個地方蓋多個印章,這是最頭疼的事情。怎麼讓“找多個部門”變為“找整體政府”,《條例》規定,建立“一件事”一次辦、即時辦、線上辦、就近辦和企業報表、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制度。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海關等部門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系統(浙江)依法共用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有關資訊,實現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多報合一”。
俗話説,説得好不如幹得好。紙面上的政策舉措,還需要一項項行動來落實。“《條例》在制定中對標國際一流,在具體落地時也要做到一流。”浙江大學公共服務與營商環境評價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胡稅根建議。
事實上,盯住“法”字做文章,浙江不僅強調立法,還強調執法、司法、守法等重要環節。
1月26日,《條例》通過當天,省人大常委會、省委改革辦、省發改委舉行《條例》發佈會。會上表示,《條例》出臺後,我省將通過強化統籌協同,加強宣傳解讀、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跟蹤監督,確保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取得實效。
這也是浙江近年來的規定動作。如《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出臺後,為擴大法規知曉率,讓更多民營企業享受到政策紅利,省市縣三級累計舉辦中小微企業條例宣傳貫徹活動2000余場次。再如《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出臺後,三年內省有關部門推出30余個具體配套措施。省人大常委會多次開展全省統一部署、上下聯動的執法檢查和專項監督,確保政策“大禮包”確實送到企業手中。
“我們將多措並舉強化督促落實,推動各地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制定《條例》配套制度和細則,推出更多管用、可行的創新政策和改革舉措,切實推動《條例》落細落實。”省委改革辦相關負責人説。
從法規頒布,到落地實施,再到發揮實效,或許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我們相信,《條例》的面世,讓我們的奮鬥坐標更為高遠,砥礪前行更為堅定。
專家解讀
讓創業者吃上“定心丸”
1月26日,《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下稱《條例》)表決通過,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條例》有哪些創新亮點、立法特色?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封麗霞教授。
記者: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您認為《條例》為浙江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哪些法治支撐?
封麗霞:作為民營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大省,浙江省的營商環境在全國一直居於前列。繼《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之後,浙江此次出臺《條例》,充分顯示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決心和誠意,為推動浙江省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提供了明確性、權威性的法治保障,是對“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生動的立法踐行。
首先,從總體上看,《條例》貫徹了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目標要求,市場化是目標、法治化是保障、國際化是方向,三者共同服務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整體建設需要。有了這部《條例》,市場行為就有了一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價值目標。其次,浙江結合本地特色,總結近年來浙江省以及其他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的立法經驗,《條例》是對浙江省營商環境進行的一次全面協調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充分體現了地方立法優勢。第三,這樣的一些制度設計,有助於增強民營企業和市場經營主體的安全感和積極性。企業對法治、對政府有信任,才會對未來有預期,市場才會活躍起來。
記者:《條例》是一項綜合性立法,能否請您談談《條例》有哪些立法特色?
封麗霞:《條例》在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政府守信踐諾、經濟風險監測預警、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治理等方面有許多立法亮點和創新之處,對妨礙營商環境建設的諸多堵點難點問題也進行了針對性回應。
從立法風格來看,《條例》體現出一種鮮明的求真務實、敢於創新的品質。比如,它並沒有對全省營商環境作“一刀切”式的統一規定,而是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
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條例》規定,對在優化營商環境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是當事人有相關政策依據,並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予、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這就能讓改革者放下思想包袱。另一方面,我覺得針對市場主體行為尤其對一些新業態來講,對他們的監管還是要有一些包容性,否則如果管“死”了,新産業就發展不起來,一些新模式也不敢落地。所以,《條例》在監管方面的審慎態度,釋放了一種允許大家敢幹、敢做、敢嘗試、敢創新的積極信號,能讓創業者吃上“定心丸”。
記者: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政府要做好服務保障,您認為《條例》在構建增值化服務體系等方面有哪些亮點?
封麗霞:怎麼評價或者量化營商環境,這不是一個簡單的主觀判斷。首先,是政府要守信,這一塊比較能體現浙江的創新和務實。比如,為了讓市場主體放心投資、安心創業、專心經營,針對現實中的“新官不理舊賬”等現象,《條例》規定了政府誠信守諾的義務,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並規定應當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履約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內容,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其次,是要尊重市場主體,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這點也是給人印象比較深刻的。《條例》要求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健全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充分體現了對市場主體的尊重。《條例》要求,對市場主體應當堅持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在基本政務服務便捷化基礎上,為市場主體提供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這樣的做法應該説在國內地方立法中是比較少有的,這就意味著要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主體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滿足市場主體自主經營與自由發展的需求。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 金梁 蔣欣如 王逸群 吳曄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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