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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南縣:優化營商環境 “首違”不罰有“溫度”
作者:秦宏偉 葉宸 謝專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1-13 13:40:06責任編輯:

“‘首次’真的可以免處罰,太好了!下次我一定按要求運輸,你們的執法太有‘溫度’了!11月8日,南縣礫石經營主鄧某接到南縣城管執法局執法隊員電話時開心地説道。

同日,南縣城管執法局發出首張《不予處罰決定書》,對從事砂石運輸的經營業主做出不予處罰決定。這是南縣城管執法局在行政執法領域首次對經營人做出不予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更是南縣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表現。

近日南縣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在城區南洲橋路段發現經營主鄧某駕駛拖拉機運輸礫石,未對車輛採取密閉並沿路遺撒物料,造成揚塵污染。隨即,城管執法隊員對此事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鄧某駕駛拖拉機運輸礫石,未對車輛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根據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應給予至少人民幣2000元罰款。

執法隊員查停違法運輸礫石未全覆蓋的車輛

相關通知送達後,南縣城管執法局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申請書。這份申請書正是經營主鄧某所寫,由於一家四口有三人(兒子、兒媳、孫女)均為殘疾,僅靠鄧某一人養家糊口,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罰款。得知情況後,南縣城管執法局對經營主鄧某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核實和嚴格審查,同時向屬地鄉鎮和所在村委了解情況,確認其經濟困難情況屬實。

針對此事,南縣城管執法局召開了案審會,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文件依據,加之經營主鄧某係第一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且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決定對經營戶鄧某免予行政處罰。

下一步,南縣城管執法局將繼續圍繞優化經營環境領域本部門職責,多措並舉解決市場主體急難愁盼的問題,將柔性、理性、人性融入城管執法全過程,既要執法有“力度”,又要情理有“溫度”,不斷取得優化營商環境新突破、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新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