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經濟部
關於加強産能與投資合作的框架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經濟部(以下共稱“雙方”,單獨為“一方”),
基於兩國領導人關於加強産能合作的重要共識;
基於深化産能合作對促進兩國共同發展的重要意義;
基於對雙邊投資合作中業已取得的成果高度評價、對未來合作巨大前景的認識以及雙方進一步深化合作的願望;
通過友好協商,雙方達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各自國內法律,遵循商業原則,加強以下領域的産能與投資合作:
——油氣加工;
——有色;
——建材;
——通信;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輕工紡織;
——雙方同意的其他領域。
兩國企業根據項目所在國法律規定和程式開展相應項目合作。
第二條
為實現發展知識型産業、鼓勵創新的共同目標,促進兩國産業發展和投資合作,雙方同意將緊密合作並就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加強溝通磋商。
雙方同意,將協同合作,探討雙方在戰略倡議和項目上符合兩國利益的合作,以支援兩國工業發展戰略。
第三條
雙方同意,經協商一致,兩國産能與投資合作可拓展至第三方。
第四條
雙方設立中阿産能合作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本協議的執行。
工作組中方由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牽頭,阿方由阿聯酋經濟部工業司牽頭。工作組成員可包括雙方認為必要的兩國其他有關單位。
第五條
工作組職責:
(一)確定雙方産能與投資合作的重點領域;
(二)根據雙方協商,研究推進上述領域合作的方法和措施,包括研究提出有利於促進産能與投資合作的相關政策建議;
(三)審查本協議項下活動成果;
(四)提出和推動産能與投資合作重大項目;
(五)舉行對話、論壇、研討會、項目推介會等;
(六)及時協調並解決産能合作中遇到的問題;
(七)其他雙方同意的職責。
第六條
雙方根據兩國法律,會同各自主管部門,為實施合作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與便利。
第七條
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因參加本協議項下所開展的合作而産生的費用。
第八條
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執行産生的任何分歧,雙方將通過協商一致方式予以解決。
本協議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間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的解釋和執行。
第九條
本協議將在雙方完成各自國內程式後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期五年,並將在協議到期後按同等條件自動延長同等期限,除非收到協議一方通過外交渠道要求終止協議的書面通知。在此情況下,本協議將在前述書面通知提出後的十二個月內繼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于2017年5月2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書就,如解釋中産生分歧,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