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有著極為重要作用。省農業農村廳牢記糧食安全這個“國之大者”,扛穩扛牢糧食安全責任,組織全省農業農村部門聚焦農資品質領域,加大執法辦案力度,確保農民用上放心種、放心肥、放心藥,為農業生産保駕護航。
摧毀農資下鄉“忽悠團”
莊稼一枝花,全靠肥當家。近年來,肥料原材料價格持續上漲,導致肥料價格持續高位運作,在這種背景下,個別不法分子借機組成農資下鄉“忽悠團”,冒充農業技術“專家”,打著免費培訓技術的幌子,召集農戶參加農業技術宣傳培訓活動,免費宴請農戶,以現場“洗腦授課”、送貨到府等模式兜售假冒偽劣農資産品。
2022年3月,蒙城縣農業農村局陸續接到馬集鎮多位村民的投訴,稱參加小麥田管技術培訓後,購買了培訓人員推銷的高氮追施肥,發現肥料外包裝標識與推銷人員宣傳不符,可能有品質問題。
蒙城縣農業農村局隨即成立“3·05”專案組,會同馬集鎮農業綜合服務站農技人員進行實地調查,逐戶走訪,固定證據。由於該案件線索跨蒙城縣、利辛縣、渦陽縣等管轄區域,案情較為複雜,3月18日,亳州市農業農村局商請市公安局啟動案件協辦機制,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利辛縣舊城鎮和渦陽縣西陽鎮涉案培訓場所和受害農戶進行調查取證。
經查,此案受害農戶涉及蒙城縣馬集鎮、岳坊鎮、利辛縣舊城鎮、渦陽縣西陽鎮等4個鄉鎮13個行政村186戶農戶,4個品牌肥料産品,共計1751袋,貨值金額212820元。4月2日,蒙城縣農業農村局對涉案的4個品牌肥料依法進行品質監督抽檢,經安徽省化工産品品質監督檢驗站檢測,上述肥料産品主要成分含量檢測結果均低於包裝袋標識含量,判定為不合格産品。
4月8日,蒙城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同時抄送縣人民檢察院。4月19日,蒙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先後抓獲農資下鄉“忽悠團”成員趙某某、郜某某、張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搗毀制假窩點1個,查獲制假電子秤1套、縫包機1台、顆粒製造機械1套、包裝袋2000條,查封扣押不合格肥料産品87550千克,成功摧毀了一條以生産、銷售假劣農資獲利的黑色産業鏈。
本案查辦中,農業農村部門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堅持生産銷售一起打、市縣兩級同發力,展現了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形成的強大合力,對“忽悠團”銷售假劣農資違法行為形成了強大震懾,為凈化農資市場、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專案組落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開展普法宣傳要求,在對相關農戶的調查詢問活動中,告知其識別假劣農資方法等一些注意事項,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懲治違法經營種子行為
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産資料,直接關係農業生産安全和農民權益。生産經營假劣種子行為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種子管理秩序,而且威脅糧食生産安全,一直是農業農村部門的執法重點。
2022年4月份,舒城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舒城縣某合作社生産經營假種子。經查,2021年11月份,當事人從該縣千人橋鎮三汊河村種植大戶謝某處收購糯稻38670公斤,經烘乾揀選處理後,用白皮袋包裝,每袋50公斤。2022年3月10日,當事人將85包作為糯稻種子,以每公斤6元的價格銷售給種植戶朱某等人,共4250公斤,違法所得25500元整。
4月13日,舒城縣農業農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的內容、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4月14日,當事人提交了《關於請求從輕處罰的申請》,陳述事發後能積極退還種植戶朱某等人購買種子的貨款,未給種植戶造成危害後果,請求從輕行政處罰。4月25日,舒城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假種子生産經營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500元、沒收種子4250千克,罰款2805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行政處罰相對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將從農戶處收購的稻穀烘乾揀選處理後裝包作為種子銷售,擾亂了農資經營市場環境。舒城縣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有力懲治了違法經營種子行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在基層的落實和執行,對違法違規生産經營種子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維護了法律尊嚴和權威。鋻於當事人主動退還農戶購種款、未造成危害後果等情形,酌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
嚴查劣質農藥防坑農
農藥産品品質直接關係農業生産安全,使用劣質農藥難以起到防治病蟲害的作用,可能導致農作物減産甚至絕收,嚴重損害農戶權益。
2022年5月10日,蚌埠市農業農村局在查處蚌埠市經開區某農資經營部無證經營農藥案件中,發現其經營的“70%烯酰·霜氰水分散粒劑”超過品質保證期。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詢問,查閱涉案農藥進貨票據,發現該批農藥從淮上區某農資經營部購進。
5月13日,蚌埠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證期農藥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從陜西某生物農業有限公司購進“70%烯酰·霜氰水分散粒劑”5件,生産日期為2020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當事人2022年1月1日前銷售4件,14.4千克;2022年3月26日銷售1件,3.6千克,銷售金額864元。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超過農藥品質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此案中,當事人在2022年3月26日銷售的該批農藥已經超過品質保證期,依法應當按照劣質農藥處理。8月2日,蚌埠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64元,並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案中,蚌埠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查處蚌埠經濟開發區某農資經營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中,主動發現線索,堅持溯源管理,繼續查明蚌埠市某農資經營部銷售超過品質保證期農藥的違法行為,體現了農業農村部門對糧食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到了精準執法,既維護農藥市場管理秩序,又保護了農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