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溫州永嘉楠溪江一級飲用水保護區附近游泳,一名遊客被處以50元罰款。8月15日下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永嘉分局開展楠溪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開出永嘉縣今年首例游泳罰單。
當天,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永嘉分局聯合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沙頭鎮政府等多家單位開展執法行動,對楠溪江供水工程、引水工程飲用水一、二級保護區範圍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打擊游泳、垂釣等違法行為。下午4時許,執法人員在飲用水保護區一帶進行執法巡查,在泰石村附近,發現有人在游泳,執法人員立即上前制止,對游泳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處以罰款。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在明令禁止的區域游泳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同步開展《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普法宣傳,避免再次發生類似違法行為。(溫州日報 潘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