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數據局在溫州市政府網站發佈《溫州市數據資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的職能、登記主體的權益和義務等八部分內容共38條,其中數據資産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動登記、修正登記、異議登記、登出登記、不予登記等六大類型,並鼓勵探索將數據資産登記應用於企業數據生産要素統計核算、融資抵押等領域。
該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數據資産登記適用範圍,即數據流通交易許可地或者備案地,主營業地,登記地,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伺服器所在地,電腦等終端設備所在地在溫州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資産登記活動,以促進生産要素流通和經濟社會創新融合發展。
該徵求意見稿以數據産權結構性分置制度為基礎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數據資源登記、數據加工登記、數據産品登記。除數據屬性、行業、應用場景以及結構規模等基本情況外,登記的數據不得存在權屬爭議,且在申請登記前,需通過聯合計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或者其他可追溯、可信任的方式進行存證。其中,對通過場景論證通過後涉及的數據資源、數據加工、數據産品在進行登記審查時,可以適用登記機構制訂的簡易程式,減少登記審查週期及環節。
登記證書是權益人依法獲得數據資源、數據加工、數據産品相關權益的證明,用於數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作為數據資産入表、會計核算、數據交易、融資抵押、爭議仲裁的重要依據。同時,徵求意見稿還鼓勵數據權益相關方與金融機構、數據交易場所、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數據商等深入合作,創新數據資産的開發利用,拓寬數據及衍生産品的融資渠道,促進數據生産要素價值更好實現。需要提醒的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的生傚法律文書等導致登記主體的數據資源、數據加工、數據産品相關權益滅失且無權益繼受主體的,登記機構可以直接對相關數據資源、數據加工、數據産品進行登出登記。
在監管層面,徵求意見稿指出,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糾紛解決機制,鼓勵登記主體及利益相關方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登記機構應當為糾紛解決提供存證溯源等支援。數據信託機構可以代表登記主體依法進行維權。(陳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