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新能級提升
第三章 創新要素集聚
第四章 創新平臺建設
第五章 創新生態優化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環境,激發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力,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高水準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場主體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民營企業將科技創新作為核心競爭力,成為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建立健全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本地區重大科技發展佈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督促檢查政策落實,研究、協調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優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環境。
第五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協助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做好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服務引領功能和專業協調優勢,幫助和服務民營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智慧化公共數據平臺,建立以創新能力、創新投入、創新産出為核心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在資源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給予引導和促進。
第二章 創新能級提升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實施、産業佈局、體制創新、開放合作等方面支援溫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發展,推動建設創新要素高度集聚、創新環境全面構建、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産業能級加快提升的産業集聚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環大羅山科創走廊科技、産業、城市、人才、生態深度融合發展,發揮創新引領、輻射帶動和開放合作的作用。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援民營企業參與甌江實驗室等國家、省、市實驗室體系建設,聚焦重點産業領域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增強重點産業創新策源能力,推動科技成果的應用示範、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用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交流機制,發揮世界青年科學家峰會等效應和世界溫州人資源優勢,支援民營企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引育創新人才,連結高端資源,對接項目落地,凝聚開放共贏的創新共識與合力。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産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佈局産業鏈,培育以電氣、鞋業、泵閥、汽車零部件、服裝等傳統支柱産業和數字經濟、新材料、智慧裝備、新能源、生命健康等新興主導産業為主體的産業集群,引導和支援傳統産業加快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推動新興産業、未來産業發展,推進産業基礎高級化和産業鏈現代化。
科學技術、經濟和資訊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動態管理、精準服務、專項扶持,實施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等梯度培育工程,支援民營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準,提升科技型民營企業佔比。
投資促進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研發投入強度、研發人員佔比等納入項目評審、考核和評估體系,加大科技創新型産業項目和科技創新類企業招引力度,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發展佈局。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産業培育需求、産業細分領域和科技創新資源稟賦,差異化、專業化、集約化佈局建設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大學生群體創業創新提供全鏈條孵化育成服務。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培育或者招引專業化運營機構,強化創新資源對接、投資融資支援等服務功能,為入駐民營企業以及相關人員提供創業創新服務。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培育成效、創業創新服務能力、人才團隊項目集聚為核心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評價體系,符合規定的給予獎補等政策優惠。
第三章 創新要素集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實際需要,定期發佈科技創新人才需求,支援民營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優先招引下列科技創新人才:
(一)對本市産業發展具有引領、驅動、支撐作用的領軍人才、專家、工程師和高技能人才;
(二)科技金融、科技仲介、智慧財産權運營和保護等科技創新高端服務業領域的人才;
(三)其他能夠開創重大産業項目、延伸産業鏈或者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三條 民營企業引進和培育的科技創新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相應的人才待遇,提供獎勵補貼等政策支援以及在醫療保障、子女入學、住房安置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和服務。
支援民營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求,按照崗位經歷、技術技能水準、薪酬待遇等標準,自主評價認定職業技能人才;民營企業自主評價認定的職業技能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子女入學、住房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和服務。
鼓勵民營企業通過顧問指導、兼職挂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等柔性用才方式集聚科技創新人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支援民營企業靈活使用科技創新人才的激勵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援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培育機制,促進民營企業家創新素養、科學技術人員産業素養提升,培養産業緊缺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五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通過以下方式創新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模式,推進産教融合、科教融匯,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質效:
(一)結合本市産業發展需要,優化學科、專業以及課程設置,培養符合民營企業需要的科技創新人才;
(二)以學科優勢為基礎,徵集産業行業共性技術難題,聯合民營企業等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三)與民營企業圍繞重點産業緊缺人才合作辦學或者共建實習實訓基地,聯合培養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發揮學科優勢建立産業創新機制,通過招引、孵化等方式,推動全産業鏈培育。
第十六條 鼓勵民營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支援有創新實踐經驗的民營企業家、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到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兼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支援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教師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項目合作、在職創業或者離崗創業等方式,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科學技術人員、教師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實際成效,可以作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專業技術考核和職稱職務評聘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行業協會等,對接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攻關、平臺提升、成果轉化、人才引育、戰略謀劃等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集中建設科技園區、更新改造老舊園區或者整治提升存量低效用地等方式,依法增加科技研發類用地用房空間,提升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服務功能,統籌保障科技創新類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的用地用房需求。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推動研發與工業、倉儲、辦公、商業等用途在同一宗地中混合佈局、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科學技術、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民營企業的意見,注重發揮項目的市場需求引領、應用優先導向和産業發展支撐。
推行市場化、競爭性的項目承擔機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符合産業發展需求、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項目,優先支援企業牽頭承擔或者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創新人才團隊等承擔。
民營企業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的,市、縣(市、區)財政資金應當給予相應支援;民營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設立的委託研發項目,項目驗收後實際支付委託研發費用達到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金額的,視同本市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支援模式,優化財政科技經費支出結構,加大科技産業政策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優惠扶持力度,完善科技惠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提高財政支援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經費使用績效。
鼓勵民營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逐步增加科技創新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及其強度獎補等政策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逐步提高。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産業基金引導、放大作用,通過投資子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吸引帶動社會資本投資支援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和科技創新型産業項目,推動傳統産業優化升級和新興産業發展。
科學技術、財政、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政府産業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市場化運作、風險管理控制和容錯機制,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駐溫州管理機構等的合作與資訊共用,深化金融支援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發信用貸款、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等適應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需求的信貸産品和服務,加大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信貸支援,降低融資成本。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評價機制與融資對接機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運用評價結果優化授信評價,提供信貸産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融資擔保、保險等金融方式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深度結合,鼓勵開發特色産品和服務,為民營企業實施研究開發及其成果轉化提供擔保、保險等科技金融支援。
第四章 創新平臺建設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科學技術、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統籌本領域的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建設佈局,為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技術概念驗證、量産前試製、産品檢驗檢測等服務,推動民營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對社會力量建設、運營的服務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公共研究開發平臺,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獎補等政策優惠。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服務指導、政策優惠等有效措施,支援民營企業設立企業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機構,推動設立內部研究開發機構的民營企業佔比穩步提高。
鼓勵民營企業在市外、國(境)外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吸納當地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科技創新交流合作,並引導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和産業化。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産業鏈的主導民營企業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發揮其技術、人才、資金、數據等優勢,推動産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支援産業鏈的主導民營企業牽頭産業鏈上下游中小微民營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等組建創新聯合體、技術創新聯盟等創新平臺,在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企業標準互認、産品配套、資源對接等方面開展協同共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下列方式,支援發展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作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一)引進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領軍企業以及高層次人才團隊設立或者聯合組建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二)優化整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民營企業相關領域創新資源,聯合建設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支援産業鏈的主導民營企業聯合新型研究開發機構深化産學研用合作關係,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項目産業化,孵化培育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
第五章 創新生態優化
第二十七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通過內設或者與行業協會、民營企業、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設技術轉移轉化機構和專業人員隊伍,推動産學研對接,促成科技創新成果以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民營企業轉移。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依法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五年內,應當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為民營企業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提供有效指引,支援民營企業開展智慧財産權管理規範化建設,引導民營企業建立貫穿研發、生産、經營各環節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系,促進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和成果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智慧財産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有機銜接,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方式,以及在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招標中,支援對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的採購,促進民營企業創新産品的規模化應用。
鼓勵依託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建設工程、重要賽事活動等公開發佈技術創新需求清單,支援民營企業參與研發相關技術、提供産品和服務;支援開展成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産品展銷會等活動,推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成果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科技創新應用場景建設,支援民營企業的新技術、新産品、新業態等在本地測試、試用、應用,並依法提供所需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範應用等服務和便利,促進其在本市落地轉化。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營造崇尚科學、鼓勵創新、科技向善、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科學技術人員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支援依託創新創業競賽、職工技術創新成果評選、職業技能賽事等活動,展示群眾性創新能力和成果,培育提升創新意識。
第三十一條 民營企業承擔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原始記錄等材料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項目主管部門論證同意,可以給予項目結題且不影響其再次申請。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可以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市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制定勤勉盡責規範細則、探索負面清單管理等方式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産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容錯免責機制,支援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積極轉化職務科技成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山區、海島縣(區)資源稟賦、産業基礎、生態功能等條件,指導和服務山區、海島縣(區)開展科研攻關、企業培育、平臺提升、人才培養等工作,引導山區、海島縣(區)民營企業精準對接高能級創新平臺、科技創新類企業、高層次人才等資源,提升産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備註:《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説明、審議結果報告等,請至“溫州人大網/地方立法/法規公告”板塊(http://wzrd.wenzhou.gov.cn/col/col1382125/index.html)下載。(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