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查處一起工業企業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違法行為

時間:2023-11-08 18:00:00 來源 : 中國網 作者 : 中欣

2023年10月7日,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工業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已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現有員工60人,但2023年1月1日至10月7日期間未開展過現場處置方案演練。該公司涉嫌存在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八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定,對當事人溫州長江汽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第二部分裁量細則一、安全生産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十五)應急預案管理類第七十條:“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中【處罰檔次】一檔:“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生産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檔:“責令限期改正,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7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鋻於涉及人數在60人以下且積極配合調查,並於2023年10月16日經復查已完成整改,對當事人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國內生産安全事故頻發,給人們的生命財産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因此,應急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應急演練作為應急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對於提高企業安全防範能力、減少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23年已過大半,部分企業沒有嚴格執行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規定,容易造成新員工面對突發事件時應變能力較差,甚至盲目救援造成傷亡數量增加。本案對該公司未定期組織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有利於提醒企業引以為戒,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切實提升應急處突能力。(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