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徵集意見 老人患病子女或有陪護假

時間:2021-03-01 16:02:58 來源 : 中國網溫州 作者 : 溫世萱 張新彤

近日,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已將居家養老服務立法列入溫州市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審議項目。溫州市民政局組織起草的《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式出爐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透露多項擬定的居家養老重要舉措,尤其是溫州市有望實施老人患病子女陪護假,假期累計在10或15日內。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互助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為了促進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該條例擬定從服務設施、服務供給、醫養康養結合、扶持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規範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及産業,具體擬定多項重要舉措。

若市民對該條例內容有意見和建議,可于2021年3月26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民政局。聯繫方式:0577-89985185,郵箱:294578515@qq.com。

老人患病子女或將有陪護假,獨生子女可請假15日

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贍養人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陪護假。其中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期累計不超過15日;非獨生子女或者其他贍養人的,每年陪護假期累計不超過10日。在贍養人享受陪護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職工晉陞或者晉級。

擬要求每個住宅小區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同時,該條例提出加強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已建成、新建的住宅小區都要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其中,新建住宅小區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且每處不少於300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且每處不少於200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鼓勵按照1萬名老年人、服務半徑1公里集中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不少於500平方米。未達到配置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兩年內配置到位。

每個鎮街擬建設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照料中心

全市各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要求合理設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與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為居家老人提供日間托養、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等日常生活服務;家庭護理、保健指導、醫療康復等健康護理服務;關愛探訪、情緒疏導、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務等。

這兩類中心還可根據居家老年人服務需求,提供到府服務或者個性化服務。

每個鎮街擬為老人開設助餐及巡訪服務,送餐食和關愛到府

據透露,擬要求全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設社區(村)食堂、老年助餐點等社區(村)助餐服務場所,為有需求的轄區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餐飲配送等服務。

同時要求各鎮街做好轄區內老年人基本資訊摸排調查工作,及時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家庭贍養責任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訪制度,定期組織巡訪獨居、空巢、農村留守、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護、權益維護等服務,及時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

全市擬建立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

該條例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定期公佈、更新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項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資訊,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資訊查詢、供需對接等服務,並實現養老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障等資訊共用。

同時鼓勵、支援社會力量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緊急救援、遠端照護等居家養老服務,並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

醫養康養服務擬走進老人家庭,推行“家庭病床”

溫州市擬引導和支援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通過簽訂合作協議,設置醫療網點、建立轉接渠道等方式建立業務協作機制,打造康養聯合體,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如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開展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健康體檢、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建立和完善家庭醫生簽約制度,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跟蹤防治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到府巡診、網際網路遠端醫療和家庭病床服務等。

同時推行家庭病床居家養老模式。對符闔家庭病床建床條件的老年患者,醫療機構可以在其居住場所設立家庭病床並依法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政府擬制定指導性目錄規範養老機構服務內容和價格

該條例要求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在提供有償服務時要訂立服務協議,制定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建立服務檔案。

同時,為進一步規範社會養老,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也會根據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內容,制定政府提供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內容和費用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溫世萱 張新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