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利劍維護公正,“拒執罪”直指“老賴”

時間:2021-01-21 16:05:22 來源 : 中國網溫州 作者 : 徐冬悅

“拒執罪就是懸在‘老賴’(被執行人)頭上的一把利劍,起到威懾和強制執行的作用。”溫州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實施處處長丁前鵬如是説道。

國無法則人無矩,法不公則國不穩。近年來,溫州中院以“讓每個公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為目標,重拳打擊拒執犯罪——2020年移送拒執案件353件392人,同比上升 44.1%、40.5%,追究刑事責任177人,自訴案件42件46人,突破歷史紀錄,打擊拒執犯罪指標連續六年位居全省第一。

1月20日,溫州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以“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為主線,全面展現2020年度溫州各地的司法工作亮點。

法網恢恢,“隱藏財産”無所遁形

轉移財産是許多拒執嫌疑人慣用的招數。這招管用麼?

2017年6月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永嘉法院判令被告人潘某某支付人民幣8.5萬元及利息。自知罪責難逃的潘某某為逃避被執行,早在審理期間便已將自己名下的存款68萬元轉賬至其次子的賬戶,導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

利劍落下,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江蘇被抓獲。面對法律嚴懲,潘某某家屬兩天后將本案債務全部還清。法院鋻於潘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結合已全部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自願認罪認罰的態度,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拒執騰空,“唯一住房”也可入罪

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如果名下只有一處房産,法院考慮到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一般採取查封不處置的方法。這導致許多當事人誤認為,“唯一住房”不會被法院執行。

然而,2015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處置“唯一住房”。

陳某某就是一個典型的“唯一住房”被執行案例。早在2015年11月2日,甌海法院判令被告人陳某某償付借款本金145萬及利息。陳某某以為自己名下只有“唯一住房”,在執行期間法院多次聯繫告知的前提下,仍拒不騰空其名下的涉案抵押房屋。

利劍落下,陳某某被刑事立案。被立案後,2019年被告人陳某某才匆匆履行了騰空房屋的義務。然而罪行已經犯下,陳某某被法院以拒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僅有一處房産也需履行義務,拒不騰空住房行為應當入罪”——這一舉措將改變當事人“一處房産難執行”的錯誤觀念,對有效解決“房難騰”具有重要意義。

“老賴”消費,“線上帳單”精準查明

一邊訴苦沒錢,以此拒不償還法院判決的債務,一邊卻外出遊玩揮霍“千金”。這種“老賴”行為,也在“拒執罪”的懲罰範圍內。

2016年11月30日,蒼南法院對被告人鄧某某做出判決,要求其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然而這個鄧某某不僅不還錢,還頻繁出入酒吧等高消費場所。經查明,2017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鄧某某支付寶支出金額甚至達到了6萬元左右。

利劍落下,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法院鋻於鄧某某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以拒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司法有力量、有是非,也有溫度。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斌説,“刑罰既要實現懲罰功能,也要實現教育和預防功能。一直以來,溫州法院始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拒執犯罪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被執行人堅決依法嚴懲;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及時悔悟並積極履行的被執行人,依法給予寬大處理,判處緩刑甚至免於刑事處罰;對於自訴案件,在程式中通過調解、和解實現權益,准許自訴人撤訴,實現案結事了。”(徐冬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