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卻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近日,隨著案件當事人吳某某如數繳納罰款,溫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查處的相關案件終於畫上圓滿的句號。
2019年11月12日13時40分許,駕駛員吳某某駕駛溫州籍輕型廂式貨車從瑞安汀田裝運700公斤0號柴油開往濱海園區五道三路工地準備給工地內的挖機加油。車輛在濱海園區五道三路被執法人員查獲。據了解,車內柴油係貨主陳某某所有,此趟承運作為由陳某某委託駕駛員吳某某運輸並支付駕駛員吳某某500元運費。
在執法人員對運輸貨物進行取證、封存並由專業機構檢測後,確認該樣品的危險性分類為易燃液體(類別2),屬於危險化學品。
此案件中,駕駛員吳某某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吳某某所有的輕型廂式貨車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可以給予行政相對人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調查得知,本次係吳某某2019年首次違法,鋻於吳某某配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行為且如實交代違法行為,溫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最後決定給予吳某某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悉,此案處理過程中,溫州市交通執法隊依法行政,認真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首次委託第三方介入檢測,嚴厲打擊了違法行為,進一步規範了市場運輸秩序。(馮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