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宣判重大惡意“挖礦”案件 判刑11人

時間:2019-07-17 14:36:11 來源 : 中國網溫州 作者 : 溫萱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大惡意“挖礦”案件作出二審裁定,11名被告每人平均因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獲刑。其中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據悉,該犯罪團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達3200台以上,非法獲利67萬元以上。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周某、熊某通過QQ、微信以及電競之家網站傳播大連晟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CPU“挖礦”程式,以承諾支付佣金、分配收益的方式,指使、鼓動被告人姚某等8人在他人的電腦資訊系統中安裝該“挖礦”程式,非法控制他人電腦資訊系統進行“挖礦”以獲取數字貨幣。該“挖礦”程式綁定大連晟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錢包地址,“挖礦”産生的數字貨幣由該公司兌換成人民幣後向被告人周某分配收益,再由周某向熊某及下線姚某等人再分配收益。周某、熊某利用CPU“挖礦”程式,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達3200台以上,各獲利人民幣58123元。

2017年6月份開始,周某、熊某指使、鼓動褚某(已判)等人在他人電腦資訊系統中安裝效率更高的GPU“挖礦”程式,控制他人電腦GPU進行“挖礦”以獲取數字貨幣SC幣,並從中獲利。同年7月3日,周某與劉某經商議,由劉某負責修改GPU“挖礦”程式,周某、熊某負責推廣,以同樣的方式,在他人的電腦資訊系統中安裝GPU“挖礦”程式,控制他人的電腦GPU進行“挖礦”以獲取數字貨幣SC幣,並從中分成。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熊某、劉某等11人違反國家規定,結夥對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一審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故維持判決。

名詞解釋:

“挖礦”:是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初始分配的一個形象的比喻。

虛擬貨幣的本質其實就是一堆複雜演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是指方程組所能得到有限個解中的一組。而每一個特解都能解開方程並且是唯一的。以鈔票來比喻的話,虛擬貨幣就是鈔票的冠字號碼,你知道了某張鈔票上的冠字號碼,你就擁有了這張鈔票。

而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電腦進行巨量的數學計算,不斷的去尋求這個方程組的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