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張女士發現自己的丈夫李某性格偏激,意見稍有不合就對其侮辱、打罵,在其懷孕期間越演越烈,不僅家暴于自己還侮辱親友。無奈之下,遂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同時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的申請,請求法院禁止李某再行施暴。
今年8月26日,西鄉塘區法院受理張女士訴丈夫李某的離婚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經過核實張女士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記錄等證據,認為張女士提出的人身保護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于9月24日向李某發出了“人身保護令”民事裁定書,禁止李先生威脅、毆打張某,如有違反,法院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還將該份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給張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請相關單位協助監督、取證。
據了解,這份“人身保護令”是西鄉塘法院依據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所發出的第一份涉及人身安全保護的民事裁定書。它的特點在於,將防治和懲處家庭暴力有機結合,不僅注重事後懲罰施暴者,而且注重事前保護受害者,為婚姻家庭生活的弱勢群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