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辭職後從事個體經營的李女士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近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卻被告知還應繳納5年的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既然已經退休了,為何還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究竟是咋回事?記者採訪了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根據《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各類參保人員在達到退休條件之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以貨幣形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在國有企業、縣級以上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什麼條件下
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根據《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其在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或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在本統籌地區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及以上的,參保單位和個人從其本人退休次月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當月起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隨單位整體享受統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並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辦理退休或享受基本養老金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在本統籌地區連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如何補繳
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後,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保繳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後的年限均為應參保年限,其應參保繳費而實際未參保繳費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補繳。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職工退休時未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由職工個人一次性補繳或逐年繳納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繳費比例和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執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時未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由個人一次性補繳或逐年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繳費比例和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執行。退休人員按規定一次性補繳或逐年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管理,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23·33%一次劃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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