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1994年首部《消法》頒布實施,已經過去了整整20年。今年3月15日,修訂後的《消法》將正式實施。當年,以王海為代表的國內第一代職業打假人讓普通市民懂得了什麼是“消費維權”。憑藉《消法》這把“尚方寶劍”,職業打假人從最初的“小打小鬧”到今天的“重磅發力”,打假領域也逐漸發展到食品、保健品、醫療器械、家用電器、通訊産品等各個領域。隨著新《消法》實施,“知假售假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未來可能給這一特殊職業帶來更大的“獲利空間”。
3·15
《消法》新法條
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014年2月的一天,趙建磊站在法院大門,手裏攥著一份調解書,表情凝重。一年多前,因在一家外資超市看到某乳業保健酸奶宣稱“人體70%的免疫力來自腸道”的廣告,他隨即以“企業宣傳不當”為由向海淀工商進行投訴。這個案子從海淀工商轉到乳業公司在京註冊管轄地朝陽工商,最終工商部門認定該用語屬虛假宣傳並對企業進行了處罰。經法院調解,趙建磊獲賠1000多元。
一年多時間裏,他投入時間精力成本遠不止千元,但一想起一個多月後,時隔近20年首次修訂的新《消法》就將實施,趙建磊呼了一口氣,將手揣進大衣兜裏,步履輕鬆地走出法院。
法律法規爛記於心
3月3日,北青報記者與趙建磊約定在東四環一家商場見面。在路過一家居賣場時,多款貼有“中國名牌”圓形標誌的木製落地鐘引起趙建磊的注意。“這標誌可能有點問題,要看一下生産日期。”趙建磊低聲説。他撫摸著落地鐘的木製外框,看起來頗像一位很有誠意的消費者。導購員隨即迎了上來,對趙建磊提出的出廠日期卻支支吾吾答不上來。
在要來每款落地鐘的説明書並仔細閱讀後趙建磊告訴北青報記者,近年來國家質檢總局已經叫停了“中國名牌”標誌的使用,2010年7月質檢總局通報最後一批“中國名牌”標誌産品于2012年9月有效期滿,企業可順延使用至當年年底,隨後將不得再繼續使用。“過期後使用認證標誌屬於冒用認證標誌,認同於欺詐。而且樣品鐘還有廣告宣傳的作用,名牌産品標誌對消費者有誤導的嫌疑。如果消費者以此為由進行索賠,商家有構成欺詐的可能。”
除了將國家質檢部門、食藥監部門、工商等部門發佈的各種法規文件爛記於心,趙建磊最關注的一部法律要數新《消法》。去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修改《消法》的決定。一直關注《消法》修訂全過程的趙建磊陸續接到圈中好友的電話,同時在打假人聚集的QQ群裏,新《消法》的變化也成為他們最為集中的話題。
打假人看似路途更加平坦
實際上,稍有職業水準的打假者都在關注新《消法》的推進,很多人也非常敏銳地意識到新《消法》修改之後,給打假維權帶來了更大的空間。
“一開始我們聊的多是生存狀態究竟會發生怎樣的變化,進而細讀條款的解讀後,發現以往存在法律認定的灰色地帶——‘知假買假’今後將變得更加明朗,新《消法》並沒有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費者範疇之外,而是更關注是否具有接受服務或是購買商品的行為。”趙建磊説,“另外隨著最高法關於食品藥品案件司法解釋的出臺,有關食品領域的維權將更加頻繁,通過行政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路途也會越來越順暢。”
趙建磊向北青報記者舉例説,2011年海淀法院曾判決了一起有關假茅臺酒的訴訟案,當時北京一名打假者張先生(化名)在某餐廳連買18瓶假茅臺,索賠雙倍僅一瓶獲得法院支援。審理中張先生表示,他在飯店已發現該酒係假酒,一次性購買17瓶就是為了“打假”。但法官認為,這種打假不屬於《消法》規定的為生活需要購買的商品,因此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援。“新《消法》的實施加上最高法近期對食品藥品案件的司法解釋,這種判決以後可能不會出現了。”趙建磊説。
職業打假人“磨刀霍霍”
加大消費欺詐賠償金額將明顯激發消費者的維權熱情,同時很多職業打假人也聞風出動。職業打假人王海上個月曾公開表示,“今年將會大幹一場,重點是食品、藥品領域,計劃投入200萬元,爭取掙回2000萬元。”
關乎民生的食品領域一直是趙建磊打假的重要領域。過期食品、標簽是否規範、添加劑含量等食品安全問題都是他和團隊成員關注的重點。“賠償比例高了,此前被行業淘汰的一批‘低端打假人’可能會回歸。”據趙建磊説,北京地區的職業打假人目前不少於三四百人,其中外地人佔三分之二。這其中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像王海那樣精通法律法規、司法程式的人,而且對消費維權有相當的理解和認識;第二種是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熟悉基本法律規定的一撥;剩下大多數的目的就是通過索賠獲得利益,很少考慮維權的方法和手段。這三類人的比例應該是1:3:6,很多人是親戚同行結伴打假,熟悉規則後又分開作戰。
文/本報記者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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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應對
商家列出打假人黑名單
京城一些商家的運行銷售和售後服務部門面對即將實施的新《消法》已經提前出擊,除了新《消法》培訓,在“3·15”前後,商家也在提防職業打假人。
某超市運營負責人告訴北青報記者,真正的職業打假人應該能明確區分廠家和銷售渠道的責任義務,説白了就是知法懂法,按規矩辦事。因為職業打假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産生一些道德和法律上的風險。
“各店長及店舖員工請注意,3月15日快到了,最近發現在商場裏出現混淆原價與吊牌價概念的團夥人員。大家一定要記住,給顧客介紹貨品時只要説吊牌價或標價多少,不要説原價,千萬別被他們錄音錄影,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是某商場中層管理人員近期發在朋友圈的一條微信,上面還附有4張人頭相片。
“商家使用出廠的吊牌價作為原價進行打折,按相關法規這是不規範行為,原價應該是最近7日內的銷售價,吊牌價只能作為一個參考,否則就有涉嫌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這位管理人員坦言,除了給員工培訓,這四個人的照片是他們在解決顧客投訴時偷拍下來的,發到網上也是為了便於員工警示。
另一家商場運營負責人表示,商場圈子就這麼大,誰家有異常投訴很快就會傳出來,“我們也對職業打假人關注很長時間,以往維權案例中,像皮具、羊絨製品、紡織品都是容易出現問題,被打假的重災區。隨著維權案件增多,很多紡織品企業在質檢方面也更加嚴謹、商品表述更加清晰。從商家銷售環節來説,我們更應該儘量避免出現問題,減少經濟損失。”
文/本報記者 李佳
本版攝影/本報記者 鬱驍
3·15
對話
職業打假進入黃金期
北青報:職業打假人目前生存狀態如何?
趙建磊:職業打假,一單活兒下來一般能收入四位數甚至更多,如果懂法規又勤快的話,年收入比較可觀。整體看做這行收入跟白領不相上下,做得好的一年掙個幾十萬沒問題。
北青報:對於個人維權,商家一般是什麼態度?
趙建磊:一般來説被抓住硬傷的商家更怕麻煩,如果較真起來往往還會遭到行政部門的處罰。因此如果賠償金額合適,雙方更願意私下和解。由於以前的《消法》並沒有舉證倒置和較高的懲罰性條款,維權成本一直很高。但按照新《消法》的規定,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商家將負責舉證,免去了打假者的很多麻煩,維權成本會降低很多,圈裏很多人感到職業打假進入了黃金期。
北青報:黃金期意味著什麼?
趙建磊:維權成本降低了,索賠空間增高了,按照老《消法》規定,商家産品存在品質問題,最高的懲罰性條款就是退一賠一。在以前,買一件500元的衣服,去投訴和檢測來回最少四五趟,按照退一賠一來算,維權並不划算,往往忙了一陣子,得到的賠償僅夠你維權的成本。新《消法》改成退一賠三後,會消除很多普通百姓的畏難情緒,從而更加積極地維權。
新《消法》設置的最低500元的賠償條款,可能會讓更多的普通消費者願意去與商家討説法,從而帶來更為良性的市場秩序,説不好會拉動起“全民打假”的小高潮呢。
文/本報記者 李佳
3·15
觀點
職業打假人應盡公示義務
針對新《消法》中三倍賠償會不會增加“職業打假人”的獲利空間的社會討論,昨天,北青報記者採訪了一位長期關注“職業打假”領域的業內專家。
該專家表示,“職業打假人”也是消費者,關鍵是他們在獲利後,是否向社會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公開或舉報,讓假貨“下架”甚至“召回”,避免讓其他消費者權益再次受到侵害。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只能是讓個人獲利,沒有任何社會意義。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這些從事打假的“專業人士”打假後,只是和經營者私下達成一種賠償,而不向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部門進行舉報,行政主管部門就無法對存在欺詐的經營者採取下架、責令召回商品,並依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等一系列措施,來避免其他消費者權益再次受到侵害。這樣做法的結果,只能是極個別的人從中獲得了利益。打假“專業人士”是消費者,同樣也是公民,如果以“打假”謀生,是不是也應該承擔起相應的公民義務,目前的法條沒有界定“職業打假人”的對與錯,就是希望提高社會責任。“職業打假人”應該用他們優於普通消費者的本領,在獲利的同時,承擔讓其發現的假貨不再侵害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市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朗丹柯表示,對於經營者來説,市場上有假貨、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才有假可打。與專門從事打假的“職業打假人”相比,假貨和欺詐危害更大。
文/本報記者 王薇
3·15
釋疑
“退一賠三“將促進小額商品維權
釋疑人: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
邱律師認為,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增加至“三倍賠償”目的之一,就是加大對違法經營的打擊力度。過去經常有消費者和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務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法律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不夠。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提高到“三倍賠償”,就是進一步增加違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違法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
“三倍賠償”和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的新法條,將促進購買小額商品的消費者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據邱律師介紹,實踐中經常出現消費者購買了幾元、十幾元的商品後發現商品存在品質問題或本身就是假冒偽劣産品。到消協投訴或通過訴訟維權吧,得到的賠償還不夠往返車費更不要説律師費,所以只好自認倒楣放棄維權。而一些違法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從成百上千的消費者身上積少成多的獲取非法利益。邱律師認為,新《消法》實施之後,上述條款將會促進更多購買小額商品的消費者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
對於一些人擔心新《消法》“退一賠三”是否會刺激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惡意索賠,邱律師表示,按照法無禁止不為過的原則,只要購買者能夠證明經營者有消費欺詐行為,都允許適用新《消法》要求“退一賠三”,即便是職業打假人利用這一條款知假買假,從利弊權衡上考量也是對打擊違法經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有很大的好處。當然,如果一些人知假買假並利用購買到的商品存在品質問題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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