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善款去哪兒了?”近日,壹基金因2013年度捐款支出過少,未達到國家規定的70%的要求,被質疑3億多元善款的去向。無獨有偶,明星李亞鵬一手發起的嫣然天使基金,也被質疑上億元善款的去向,民政部為此專門引入第三方進行專項審計,至今仍未公佈結果。
雖然兩家機構很快進行了回應,但類似的事件不可避免地影響公眾對慈善的信任,妨礙公益慈善的“扶貧濟困”。近年來,公益慈善業界發展狀態低迷,年社會捐贈款總額一直在500億—600億元間徘徊,少有增長。
慈善本是好事,哪來的那麼多質疑?我們或許可以從兩個事件中窺見端倪。
2008年之後,公益慈善界引進了新的財會制度,根據捐款不同,分為兩塊,即“限定性捐贈”和“非限定性捐贈”。所謂“限定性捐贈”,就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來花錢,一般不可能一年就把錢全部花出去,這項捐贈受《公益事業捐贈法》管理多一些。“非限定性捐贈”往往受《基金會管理條例》管理多一些,即每年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壹基金用《公益事業捐贈法》,不用《基金會管理條例》,前者屬於上位法,因此並不違法。但這造成了現實與法規“打架”,兩個相關法規也在“打架”。
“打架”現象在嫣然事件中也出現了。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嫣然天使兒童醫院的資金流向,只需“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但這與今年新出臺的《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有衝突,這讓人感到困惑不已。
爆料人認為嫣然基金資訊不夠公開,並質疑嫣然天使基金的善款去向,但對於嫣然來説,卻不存在披露該資訊的義務。按照民政部《基金會資訊公佈辦法》,嫣然基金作為專項基金,資金使用情況列入年度報告就可以了。
很多人認為,公益基金接二連三被質疑,跟自身資訊披露不夠有關,沒有完全成為“透明的錢袋”。事實上,資訊披露規則並不由機構本身制定,而目前的法律法規過於粗糙、滯後,不能滿足公眾了解更多資訊的需求。一些機構自我加碼做更多的資訊披露,需要花費更多的管理成本,這種成本可能是多數慈善機構難以承受的。
減少質疑,慈善機構應當在披露法定資訊的同時,向公眾解釋多一點,“附注”“説明”多一些,如此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口水仗”,讓慈善更加“清明”。但首要的還是完善相關法律體系,解決法律法規之間“打架”及滯後問題,使資訊披露有規可循。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創新社會治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在制度設計上多下功夫,並加大宣傳力度,讓制度導航慈善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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