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精神,大力支援養老服務業發展,國土資源部制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23日對外公佈。
國土資源部明確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佔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佔用土地,不屬於此次政策明確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
國土資源部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併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佈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