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國家醫保局公佈了《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醫保醫用耗材“醫保通用名”命名規範(徵求意見稿)》。根據兩份徵求意見稿,今後國家基本醫用耗材支付擬實行“醫保通用名”管理,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目錄》(以下簡稱《耗材目錄》),確定醫用耗材支付範圍。

《醫保醫用耗材“醫保通用名”命名規範(徵求意見稿)》指出,醫用耗材“醫保通用名”是對學科、品類和功能相近,材質特徵相似,同通用名産品臨床可互相替代、臨床價值趨同,醫保管理趨同的醫用耗材統一規範的命名;“醫保通用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調整和發佈,用於全國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目錄準入、挂網採購、醫保支付和基金監管等工作;醫保醫用耗材編碼標準“三級分類”中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質和特徵相似,臨床可相互替代、臨床價值趨同,醫保管理趨同的應當使用相同的“醫保通用名”。

《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制定《耗材目錄》確定醫用耗材支付範圍;《耗材目錄》按照“醫保通用名”管理;納入《耗材目錄》的醫用耗材,必須具備臨床必需、價格合理、安全有效等特點;原則上非治療性康復器具、臨床價值不高、價格失信的醫用耗材不得納入《耗材目錄》;評估安全性、經濟性風險大於收益的,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撤銷、吊銷、登出醫療器械註冊、批准文件的,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醫用耗材,經專家評審後原則上直接調出《耗材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