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的車輛也能惹起禍害。近日通州法院判決一起交通肇事索賠案,車主將車違法停放于路側,結果發生車禍致人死亡,車主被判決承擔一半責任,由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去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去電影院,將車輛停在電影院外靠近非機動車道的一側。看完電影回到車上,李先生發現自己車輛左後方有明顯被撞痕跡。同時,車輛前方六七米處停著一輛白色小轎車,打著雙閃,兩輛車之間有散落的車輛外殼碎片。李先生上前查看,發現白色轎車內的司機倒在了方向盤上。李先生報警,但該司機因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事發時監控錄影顯示,當日23時04分,白色轎車與李先生車輛相撞後,向右前方行駛數米後停下。經鑒定,白色轎車司機柳先生的死亡原因為腦出血。

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柳某因腦出血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否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無法確定,故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不清……不確定柳某和李先生的事故責任。”柳先生的家屬將李先生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柳某駕駛的車輛右前部確與停放在機動車道上的車輛左後方發生劇烈碰撞,應當認定柳某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且即使柳某在事故發生前自身突發疾病,李先生將機動車停放于路邊機動車道的違法行為,勢必對柳某在特殊身體狀態下的應急反應造成阻礙等不利影響。而柳某駕駛車輛從後方駛來,未確保安全而相撞亦有責任。

法官表示,機動車道違法停車的車主雖非主動侵權,但是因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的他人損害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