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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過期饅頭 福建吱道餐飲被罰5萬元

饅頭過期仍在售、無證也敢辦餐飲、牛蛙檢出禁藥、蝦姑鎘超標,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對違法違規經營者形成有力震懾,8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公佈今年上半年4起餐飲環節典型案例。

吱道餐飲竹岐分公司銷售過期饅頭被罰。1月27日,福州市閩侯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福建省吱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閩侯縣竹岐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在售的奶香饅頭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從福州孚老蔡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奶香饅頭96個。截至案發,該批次饅頭已售出93個,其中超過保質期的饅頭銷售50個,剩餘超過保質期饅頭3個被依法扣押,本案過期饅頭貨值金額為159元,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閩侯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沒收饅頭3個、違法所得120元;處5萬元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5.012萬元。

老林餐飲店無證活動被罰。3月14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查獲福州市鼓樓區老林餐飲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福州市鼓樓區鼓東街道湖東路171號11座1層8號店面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截至案發,營業額為2350元。

老林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鋻於當事人係首次違法,案發後能主動配合調查,及時採取了改正措施,並依法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老林餐飲店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2350元;罰款5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5.235萬元。

牛蛙中檢出禁藥,少康餐飲店被罰。2021年12月15日,福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馬尾區少康餐飲店採購的牛蛙進行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結論為“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向馬尾區市場監管局提出復檢申請並獲受理。2022年1月10日,復檢機構出具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經查,少康餐飲店被抽檢批次牛蛙係2021年11月13日購進,共7.5公斤,其中從福州市馬尾區老俞水産品店購進牛蛙4公斤,其他3.5公斤牛蛙該店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因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涉案批次牛蛙所有的有效進貨憑證,涉案批次牛蛙無法形成有效追溯。

少康餐飲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馬尾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餐飲店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當事人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鋻於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馬尾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責令該餐飲店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75.54元,罰款5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5975.54元。

海中舟餐飲未完全履行查驗義務被罰。2021年11月24日,福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鼓樓區梅峰海中舟餐飲有限公司採購的蝦姑進行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結論為“鎘含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指標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該公司向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提出復檢申請並獲受理。2022年1月10日,復檢機構出具該蝦姑復檢結論,依然是鎘含量項目不合格。經查,該公司被抽檢批次蝦姑繫於2021年11月11日向連江縣黃岐鎮長沙村的漁民陳某購進,截至事發已全部售出。該公司在此次採購過程中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鼓樓區梅峰海中舟餐飲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該公司採購重金屬(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材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同時,當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因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材曾受到鼓樓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符合《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三)項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鼓樓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85元,處罰款3.5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5885萬元。(記者張文章)

來源:中國消費網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銷售過期饅頭 福建吱道餐飲被罰5萬元)